對陳水扁承認妻子吳淑珍曾匯九億元(新臺幣,下同)到瑞士,法界人士認為,如果這些錢真如扁所說只是選舉結余款,應該沒有任何刑責,但如果其中混入了貪污所得,則扁、吳淑珍、黃睿靚、陳致中都可能觸犯《洗錢防制法》或《刑法》收受贓物等罪嫌。
也可能觸犯獻金法
據臺媒報道,調查局官員說,依《洗錢防制法》規定,金融機構對于100萬元以上的匯款,應確認客戶身分并留存交易紀錄,再通報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不過官員坦言,銀行這次并未通報扁家有異常匯款的情況,調局將清查。
律師李傳侯說:“若隱匿自己的犯罪所得,加以洗錢漂白,可處5年以下刑責,并科新臺幣300萬元罰金。若漂白他人財物或重大犯罪所得,行為更惡劣,可處7年以下徒刑,并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檢方若查出這些匯款是政治獻金,就不適用《洗錢防制法》,而是觸犯《政治獻金法》!
李傳侯表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兩年內未用完結余款,須繳回“國庫”,否則可能觸犯《刑法》公益侵占罪。若未經許可設立專戶收政治獻金,可處3年以下徒刑,并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政治獻金將被沒收或追繳。
律師蔡茂松則說:“檢方若查出陳水扁夫婦透過兒媳等人把貪污所得洗到國外,不僅扁珍觸犯《洗錢防制法》,知情而提供帳戶的陳致中夫婦及協助的家人,也會被認定是洗錢共犯,而洗錢途徑無論是在島內或國外,刑度都一樣!
陳水扁兒媳黃睿靚,畢業于臺北藝術大學研究所,彈得一手好鋼琴,家境富裕,父親在金融界工作了二十年。
收錢又藏匿罪更重
蔡茂松說,如果扁珍等人涉及貪污罪,可處7年以下徒刑,并科新臺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洗錢過程涉及逃漏稅,“國稅局”可科處逃漏稅額1至3倍的錢,如果這九億元是贈與給黃睿靚,扁珍還可能被罰補繳一半、也就是4.5億元的稅。
但律師陳松棟態度保留的表示,阿扁用媳婦名義轉帳,“這和洗錢要隱匿金錢流向的定義不太一樣。”另外,選舉結余款和所得稅概念不同,應無逃漏稅問題。但如果是不法所得,“拿這筆錢的黃睿靚和陳致中就可能觸犯3年以下徒刑的收受贓物罪,若兩人收錢是為了幫忙藏匿,最高可處5年以下徒刑! (環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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