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選舉機構:3月12日起不得發布“大選”民調
2008年03月11日 18:40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3月11日電 針對二00八年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臺灣選舉機構今天表示,依照規定,自三月十二日起至三月二十二日投票時間截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相關的民意調查資料,也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者可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選舉機構還提醒廣播電視事業的政論節目與新聞報道,應依規定公正、公平處理,“不得無正當理由而有差別待遇”,任何人并可在節目播出后一個月內,檢具錄像帶等事證向選舉機構舉發。違反規定的廣播電臺或電視臺,可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編輯: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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