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日電 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今天(2日)再度開庭。檢辯雙方針對各自聲請傳喚證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其中檢方對于辯方聲請傳喚的證人、臺北市“主計處長”石素梅認為其今天證述與一審證述不一,提出質疑;對此,辯方認為檢方所提問題有所矛盾,提出多次異議。檢辯雙方激烈攻防。
據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庭訊一開始就由辯方所聲請證人石素梅主詰問。其中辯方律師則是問到當時馬英九是否于特別費爆發后,才向石素梅請教有關特別費的性質。石素梅在答復時表示,去年八月間“立委”謝欣霓告發馬英九特別費案后,馬英九曾向她詢問公益捐贈是否可列支特別費,當時也她才與馬英九談及此事。
此話一出,檢方對石素梅進行反詰問時,則是緊咬此點不放,并當庭出示一份石素梅在一審作證時指稱,在特別費案爆發前后,均未告知馬英九有關市長特別費領據核銷的使用用途,顯然于現在證述不符。
對此,辯方則認為,在一審時石素梅的證述問題與石素梅告訴馬英九特別費列報領據部份不得超過特別費預算的二分之一,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并認為檢方所提問題欠缺基礎事實,因而提出異議。
另外,在檢方詰問其所聲請傳喚的證人劉碧娥時,詢問“部會”首長月初就將特別費入帳或是根本就沒有領據或實據報銷部份,臺“審計部”曾就此有一份函文指稱,對于有機關首長于月初尚未發生及先行支領情事,當時“審計長”就表示要仔細調查。
檢方追問劉碧娥是否對于函文中指稱的尚未發生的意義為何要其進行解釋。對此,劉碧娥回答尚未發生的意義為“沒有實據或是領據報銷的過程”。檢方進一步問,此舉是否意味機關首長在尚未因公支出之核銷行為前,是否可以用領據來受領?
對此,辯方認為檢方為誘導式問話,因證人從未提到有關支用問題,而再度提出異議,檢辯攻防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