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3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中市民黃姓男子今年到汽車旅館抓奸,查到任姓妻子為邵姓男子口交,他憤而提告;但檢方以口交并無男女性器結合,不構成通奸、相奸罪,昨天不起訴處分。偵查期間曾檢驗DNA,竟然驗出他與邵姓男子都不是女兒的親生父親。
黃姓男子知道女兒不是自己親生,還是妻子與“第四者”播的種,氣得好幾天闔不上眼,天天借酒澆愁,并與妻子分居;獲悉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心頭更不平,將向臺中高分檢提起再議。
檢警查出,黃姓男子與三十六歲的任姓女子二00二年八月間結婚,婚后產下一女,去年底他發現妻子常趁他上班時外出,有可疑短信,懷疑妻子紅杏出墻,委請征信社人員(私家偵探)跟監。
黃姓男子與征信社人員今年元月八日,發現妻子與邵姓男子(五十七歲)投宿桃園縣平鎮市丹尼爾汽車旅館房間,立即會同警察進入房間內抓奸,發現床上被單、毛巾凌亂,并在垃圾桶內發現沾有精液的衛生紙。
妻子辯稱,只與對方愛撫及口交,當天她人很不舒服,沒有想要性交;邵姓男子則稱,當天只和她抱一抱,沒有發生性行為。
黃姓男子回到家后,愈想愈氣,六歲的女兒也越看越不像他,反而鼻、眼、嘴有點像邵姓男子,就帶著女兒到婦產科做DNA親子鑒定;鑒定報告證實他不是女兒的親生父親,懷疑是妻子與邵姓男子所生,便控告妻子涉嫌通奸、邵姓男子涉嫌相奸。
檢察官開庭時,邵姓男子堅稱他不是女童的親生父親,檢察官當庭采取邵姓男子的唾液,并檢附黃姓男子所提出的血緣鑒定報告書,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鑒定,結果證實邵姓男子也不是女童的生父。
不過任姓婦人在檢察官偵訊時,堅稱女童的親生父親是黃姓男子,質疑是DNA親子鑒定搞錯了。
口交非通奸 出軌鉆漏洞
臺中地方法院襄閱庭長張國忠指出,島內“刑法”修正性交定義時,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奸”或“相奸”并未同時修正,仍是指男女性器的結合;本案任婦只為邵姓男子口交,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無疑是法律漏洞,成為出軌男女脫身的法寶。
通奸、相奸罪屬二審終結,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于2003年召開座談會,針對口交是否觸犯通奸、相奸罪討論,表決結果不贊同的居多。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