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2日電 臺灣《聯合報》今日在頭版頭條報道,臺當局“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明定網民只要三度被網絡服務提供者抓到“侵權行為”,將遭終止服務的處罰。
而網絡業者只要善盡告知、管理網絡侵權行為的責任,就可以免除法律以及連帶賠償責任。
增訂條款規定網絡使用者出現侵權行為,接到網絡服務業者以契約、發出電子郵件、自動偵測系統或其它方式告知侵權,一旦違規累積達三次,網絡服務業者即應對其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而遭侵權的著作權人則可對侵權使用人提出告訴,這項規定俗稱“三振條款”。
“立委”丁守中指出,多數網絡業者都規定使用者只要有三次侵權行為,就會遭停權。不過不少慣犯常在被警告一、兩次后就更換IP地址,逃避追縱。
這項修法涵蓋“聯機服務提供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信息儲存服務提供者”與“搜尋服務提供者”四類,范圍包括中華電信、臺灣固網等電信網絡公司;雅虎奇摩、GOOGLE等各種搜索引擎網站,以及各類拍賣網站、在線游戲網站、電子化銀行等網絡服務業者。
由于網絡侵權日益猖獗,網絡服務提供者常被迫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昨天也通過“責任避風港條款”,只要確認涉及侵權行為的傳輸信息是由網絡使用者發出,而網絡聯機服務者未針對傳輸信息內容進行篩選或修改,就不必對侵權行為負賠償責任。未來著作權人或版權人得要求網絡服務業者移除侵權數據。
丁守中表示,各大知名入口網站,都有查緝網絡侵權行為的能力,正常使用網絡者將不受新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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