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新電池炸傷消費者屁股 牛仔褲被炸出大洞
柳州一消費者將新買的手機電池放在牛仔褲后面褲袋,卻突然聽到身后傳來“啪”的響聲,同時有一股黑煙冒了起來。他伸手一摸,手馬上被燙起了水泡,而屁股也被手機電池炸脫了皮……
4月13日上午8時許,市民鄔先生正準備出門辦事,就發生了上述的一幕:屁股著火了!他趕緊將褲子脫下,發現褲袋已經被燒了一個拳頭大的洞,他趕緊將火撲滅。
隨后,鄔從被燒穿的褲袋里,找到了一塊已經燒焦的手機電池,原來是他放在褲袋里備用的手機電池發生了爆炸。從鏡子里,他看到自己的左半邊屁股被炸得脫了皮,疼痛難忍。他不得不跑到柳州市人民醫院,向醫生求助。經檢查,醫生發現,其左臀局部創傷面約8×6厘米,部分表皮剝脫,還有少量血跡滲出,當即給其做了處理。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鄔先生后怕地說:“幸好這塊電池沒放在前面褲袋……也沒有裝進手機里,如果是在拿手機到耳邊通話時發生爆炸,后果不堪設想。”他說自己現在都不知道把手機放在哪里比較安全,只好整天提著個塑料袋裝手機。
這塊電池,是3月24日鄔在文筆路明球移動通信專場新買的金鵬S2000手機隨機配置的原裝電池。才使用了十多天,就出現了這種意外。鄔認為是手機質量有問題,于是來到該專場,要求商家賠償相關損失。然而,商家卻表示,除非鄔能經過權威部門鑒定,證明電池爆炸確實是因質量造成,否則他們只能賠償他一塊新電池。
鄔先生對商家的說法不能接受,4月14日投訴至柳南工商分局,要求商家賠償自己的醫藥費、褲子損壞費、誤工費等共計3500元。
工商人員檢查該手機的說明書后,卻發現上面沒有廠名地址。記者根據其手機提供的進網許可標志上網作電信設備進網管理驗證時,電腦顯示為“您輸入的標志信息是假的!請仔細核對您輸入的信息是否正確,若輸入無誤,建議到當地工商、消協等部門投訴。”
工商人員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這起消費傷害投訴,工商部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記者石紅星通訊員邱勝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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