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此次記者被通緝事件背后隱含的法律相關問題,律師和專家從多個方面進行了解讀。
“證監會應盡快立案查處”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師表示:“這次麗水警方以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網上通緝仇子明,是基于《刑法》第221條的規定,即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但這個條款平時適用得很少,現在看來,有瑕疵,須修訂。”
對于遂昌縣有關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此案符合法律程序”的說法,宋一欣律師指出,“也許浙江麗水市遂昌縣警方立案程序無誤,但這一立案本身就是欠妥的、不慎重的。”
“作為證券市場監管者的中國證監會,應盡快從調查階段進入立案查處階段,保護證人,并盡快作出結論,如有觸犯刑律,應提起刑事訴訟。如中國證監會對凱恩股份作出行政處罰的話,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宋一欣建議。
對此,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周澤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時表示,損害商業信譽罪,屬故意犯罪,系指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給他人的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報道是否真實,是辦案機關首先要查明的問題。如果報道失實并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還需要看報道者是否基于損害企業商業信譽的目的,明知信息來源不真實仍然進行報道,或者故意錯誤地引述新聞來源。否則,損害商業信譽罪將難以認定。
呼吁盡快出臺新聞法
宋一欣律師認為,對記者、舉報人、證人這類特殊主體拘捕宜由上級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批準,程序宜更嚴格與完善。一般情況下記者作為新聞監督的職務行為,該條款對記者應予免責。“新聞報道的推出,不應要求精確一致,只需相對符合即可。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應制訂出記者作業責任的司法解釋。另外,不要輕易動用《刑法》221條,有問題的可投訴,損害商業信譽,也可鼓勵其進行民事訴訟并作為刑事訴訟前置,法庭審核后確是犯罪的,再拘不遲。對此,我呼吁我國應該盡快制定出《新聞法》。”
著名新聞人、北京外國語大學教授展江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時認為,“這是史無前例的,‘涉嫌損害公司商業信譽’主要適用于商業上的競爭對手,并不適于媒體。如果媒體的報道有誤,應該啟動民事訴訟而不是刑事訴訟,民法通則第101條已經有很清楚的表現了。”
展江認為,仇子明事件正好表現出我國現行法律對媒體和記者保護的缺失問題,去年實施《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是對記者和媒體的一種保護,但是仍然存在保護不到位的情況。
“我們現在應該加快《新聞法》的立法工作,刑法中也還存在著很多不利于新聞輿論監督的條款”,展江告訴記者。(夏冰 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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