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販賣毒品罪鋃鐺入獄半年的馬某,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從甘肅省廣河縣原籍花11000元購買了20克海洛因,乘火車來到拉薩企圖重操舊業。讓他意想不到的是,抵達拉薩剛滿10天就被抓獲歸案。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馬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刑8年,這是記者3月4日采訪獲得的最新消息。
案情回顧
2009年10月11日下午4點30分前后,我市公安禁毒民警在曲米路某退休基地一棟住宅樓內破獲一起私藏毒品案,警方當場繳獲一包毒品、兩桿電子秤及加工毒品的工具一套等,涉案人員馬某也被當場`擒獲。經過相關權威部門鑒定,收繳的毒品凈重74.2745克,并檢測出里面含有海洛因成分。
在鐵的事實面前,馬某向警方供認,2009年9月27日,他以11000元的價格從甘肅省廣河縣一名女毒販手中購買了20克海洛因。事隔兩天之后,他把毒品裝在衣服口袋內,從蘭州乘火車于2009年9月30日下午抵達拉薩。之后,他便徑直來到曲米路租住的房屋內,并對毒品進行加工,摻和了大量的面粉及其它物質。
經過拉薩司法機關查明,被告人馬某曾因販賣毒品罪于2005年3月9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同年7月1日刑滿釋放。
庭審中,拉薩市人民檢察院在公訴中指控被告人馬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請求法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馬某在庭審中辯稱:其所持有的74.2745克毒品海洛因中摻有大量其它東西,請求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其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因毒品中摻有大量的面粉和它他物品,申請對涉案毒品純度進行鑒定,同時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會,未造成其它嚴重后果,請求法庭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法官說法 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被告人馬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毒品(海洛因)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根據《刑法》中關于“毒品數量以查證屬實的毒品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的規定,故對馬某辯護人提出折算毒品純度的意見不予支持。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馬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且毒品尚未流入社會,未造成其它嚴重后果,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過審理查明屬實,予以采納。但被告人馬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此次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應予從重處罰。所以,近日,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作出“被告人馬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案件涉及的毒品依法予以沒收。”的一審判決。(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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