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波1月30日電(見習記者 沈文劍 記者 何蔣勇)近日,浙江省寧海縣人大代表梅法明法“庭上打人”事件在當地傳得沸沸揚揚。有關事情原委,寧海的網絡論壇出現各種版本,引來網上網下極大關注。中新網記者獲知后,曾赴寧海縣了解情況。法院、公安局、人大常委會等部門均給出說法,闡明事件的部分進展。
28日,寧海縣十六屆人大四次會議如期舉行。記者從會場了解到,梅法明未參加當天大會。據知情人透露,其可能因不堪輿論壓力,遂采取了回避。
法院回應:很氣憤,有損權威
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往往為“公平”、“正義”的化身。庭審之上,由麥穗、齒輪、華表、天平構成法徽更給人莊嚴、肅穆的感覺。
然而,2009年12月22日下午,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民二庭卻遭遇了“尷尬”。
據網絡帖子描述,該縣桑洲鎮桑洲村村民周華富與王小姣(梅法明妻)民間貸款糾紛案被發回寧海縣人民法院重審。庭審中,梅法明突然帶著一群人沖進來,毆打控訴當事人周華富。法警趕到時,周華富已受傷,并被送往醫院。
為弄清網絡說法真偽,記者來到寧海縣人民法院求證。該院政治處主任王振建則以“剛接手工作,不太了解”來作答。記者欲找了解“情況“的工作人員,亦被各種理由拒絕。
不過,王振建也透露些許信息。他說,此事已移交給公安機關處理,估計很快便有結果。“當時,數字法庭沒搞好,證據沒確定下來。”他坦言,倘若有庭審視頻,取證就容易很多。
權威受到挑釁,秩序受到滋擾,可以說寧海縣人民法院在行駛審判機關權力同時,亦扮演“受害者”角色。“很氣憤,有損法院權威。”王振建不經意間說了一句。
而院方處理此事仍相當謹慎。針對記者對案情的不斷追問,他們以“規章制度不允許”為由,不予回答。“根據規定,正在審理的案子,不適合做報道。結果出來后,自然會對外公布。”
在對法院的采訪中,記者甚至連當事人姓名也沒能得到確認。
公安局證實:已立案調查,結果未出來
按照法院“已移交公安機關”的說法,記者來到寧海縣公安局進行采訪。
記者獲悉,此事原由該局治安大隊處理,現已移交給刑事偵查大隊。
刑事偵查大隊大隊長褚訪岳證實已接到法院移送的“擾亂法庭秩序”案件,其中當事人名字即為梅法明。至于其是否為縣人大代表,褚訪岳表示,還未得到確認。
據了解,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刑法第309條規定,犯該罪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1月14日,我們對該案立案偵查,已對有關人員錄了口供。”褚訪岳說,由于可直接作為證據的法院視頻錄像沒有,取證相對復雜,進程有點慢。
根據褚訪岳的介紹,目前梅法明是否構成犯罪還有待調查,因此他仍具有人身自由。
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下稱《代表法》)第30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對此,褚訪岳表示,一旦查實梅法明構成犯罪,他們會立即向該縣人大常委會報告,說明事實情況,以便采取下一步措施。
人大常委會:打人并非人大代表的“職務行為”
根據《代表法》第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那么其對代表的“不適當”行為是否有監督權力呢?
寧海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副主任華飛告訴記者,梅法明確實為該縣第十六屆人大代表,于2007年初正式當選,代表類型為農民。
華飛介紹,縣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應接受選民和原選出單位監督。而“縣人大常委會和代表間不存在監督與被監督關系,更不可能隨便罷免。”華飛表示,人大代表確實有違法犯罪行為,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他們會積極配合。
針對網友對事件當事人“人大代表”身份的熱議,華飛說,打人并非人大代表的“職務行為”,因為“人大代表只為兼職身份,他們一般都有社會職務身份”。打人不過為其不能嚴于律己,在社會身份上出現的“行為”。
華飛坦言,由于不具備法律賦予的權力,人大常委會不可能去調查,故對事情原委還不了解。不過,“我們會積極配合,一旦收到司法機關的報告說明,常委會會第一時間進行表決,決不徇私舞弊。”
采訪中,多位受訪對象向記者反映基層人大代表素質有待提高的問題。
記者從28日召開的寧海縣十六屆人大四次會議上獲悉,梅法明并沒有出現在會場上。據知情人透露,梅法明可能不堪壓力之重,遂決定不參加會議。
對于事件的進展,本網記者將繼續關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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