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籍上訪女子李蕊蕊在聚源賓館被強奸,26歲的被告人徐建隨后被豐臺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記者昨天獲悉,因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豐臺檢察院已提起抗訴。此外,李蕊蕊也已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訴。
>>檢方抗訴
理由一
應判10年以上徒刑
檢方的抗訴理由之一是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檢方在抗訴書中稱,被告人徐建系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檢察院以其觸犯《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3項之規定提起公訴,認定徐建屬于強奸罪的情節加重,應當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進行判罰。而一審判決對于徐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事實予以了確認,但引用了《刑法》236條第1款進行判罰,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記者查閱我國《刑法》了解到,第236條第3款第3項規定,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根據236條第1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在抗訴書中稱,徐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屬于強奸罪的情節加重,應按《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3項之規定予以處罰。
理由二
自首條款適用不當
檢方的另一抗訴理由是徐建的自首情節并不能使其獲得減輕處罰。檢方在抗訴書中稱,徐建利用其看管上訪人員的身份,在多人居住的房間內強奸李蕊蕊,而李蕊蕊系邊緣智力和精神分裂癥患者,發案時性防衛能力減低;并且這一強奸行為被當時在屋內居住的多人所感知。后徐建鎖門離去,屋內多人破門而出,與李蕊蕊共同報案后又接受了媒體采訪。此案一度引起過社會關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這一過程,足以反映出徐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對被害人的傷害程度。
檢方稱,公訴機關雖然對于徐建的自首情節予以認定,但不建議法庭對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一審判決對徐建予以了減輕處罰,因而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下進行量刑。檢方認為,一審判決對于自首條款的運用脫離了全案的基本事實和情節,適用不當,因而對于徐建的判罰屬于量刑畸輕。綜合全案的過程及社會危害性,徐建的自首情節不能予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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