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上午,職高學生劉某、黃某等5名未成年人和一名20歲的男青年王某因涉嫌兩起預謀搶劫在北京西城法院出庭受審。辯護律師當庭質疑在第一起搶劫案發生后,警方沒有根據已知的嫌疑人信息進行抓捕調查,而是找人當“誘餌”,釣幾名被告人再次準備搶劫,將他們當場抓獲。
由于此案涉及5名未成年人,因此今天上午的庭審屬于不公開審理,記者無法進入法庭旁聽。5名未成年人中3人事發時還是在校學生。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今年3月5日,被告人劉某伙同黃某(女)、王某、汪某、莊某、金某,將被害人段某約到西城區西海沿岸附近,其中5名男生對被害人進行毆打,并致其嘴唇擦傷,后強行劫走一部手機及300元現金,銷贓后將贓款伙分揮霍。
第二天,劉某還伙同黃某、莊某、金某等人經預謀并購買鋼管后,將被害人李某約到一家快餐廳內,在準備將其帶到附近廁所搶劫時被當場抓獲。
受到被告人莊某的律師質疑的就是第二起犯罪。“這起事實根本不應認定為犯罪。”律師告訴記者,被害人李某是偵查人員故意安排的“誘餌”。雖然這種誘惑偵查方式在實踐中偶爾采用,但是,在此案中,采用這種偵查方式收集的證據明顯違背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被告律師介紹說,偵查人員在詢問第一起搶劫案的受害人段某時,已經明知參與搶劫行為的黃某是未成年人,也知道黃某的電話號碼和學校,完全具備控制并抓捕該人的條件。可是警方沒有立即抓人,反而是讓一個“誘餌”李某在網上和黃某聊天,釣上對方,約在快餐店見面,使得幾名被告人又準備搶劫。
“公安機關不但沒有采用適宜未成年人的方式,反而粗暴簡單地獲得證據,顯然與法律規定相違背。此案中,所謂的‘搶劫’都在公安機關的控制范圍內,所謂的‘被害人’的人身也不會受到侵害。最終的結果只是因被告人的犯意加重了對他們罪行的指控。”被告律師說,借鑒各國的實踐經驗看,這種“誘惑偵查”的對象都嚴格禁止對未成年人使用。因此,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這起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應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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