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女士和已婚男子陳先生同居期間簽訂了一份分手協議,其中約定10萬元的補償款。因未獲得全額補償,易女士將陳先生告上法院。記者上午獲悉,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基于非法同居關系所產生的分手協議,因違反國家法律強制規定,應確認為無效。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易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易女士稱,陳先生向她隱瞞了已經結婚的事實。自2003年起,她和陳先生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近5年之久。同居期間,他們共同生活共同經營,積累了一定財產。
2007年11月3日,二人分手。易女士稱,她和陳先生就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了協商,陳先生同意按期支付她補償款10萬元。此后,陳先生分別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3月,分兩次支付她3.5萬元。2008年7月9日,陳先生的妻子突然從老家來到北京,陳先生的已婚身份敗露。
今年1月16日,她向陳先生索要剩余6.5萬元欠款未果。易女士認為,陳先生應當按照分手協議的規定,向她支付剩余6.5萬元欠款。
陳先生則認為,分手費補償款并非是合法債權,這種主張違背法律規定,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陳先生表示,他從未隱瞞婚姻事實,更沒有和易女士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來往期間也沒有共同經營。易女士是無業人員,交往期間完全是他在供養易女士。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易女士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與陳先生同居期間存在共同經營。僅從陳先生單方簽字的分手協議內容看,因該協議是易女士親筆書寫,主要內容是陳先生對給易女士造成的感情傷害承諾給予經濟補償,并不能證明是雙方就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協商后所達成的協議。法院認為,上述分手協議是陳先生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又與易女士形成非法同居關系所產生。因非法同居關系已構成了對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破壞,因此基于上述非法同居關系所產生的分手協議,也因違反國家法律強制規定,應確認為無效。(記者張蕾 通訊員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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