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歲的老楊向女兒索要贍養費,被女兒送到精神病院,其出院后訴女兒侵犯人身自由。日前,一中院終審判決女兒不侵權。
“要贍養費時女婿要殺我”
老楊稱,其20年前離婚,女兒楊某隨母親生活。2006年,他喪失勞動能力,來北京投靠楊某,被女兒拒絕。為此,他起訴楊某。經法院調解,楊某同意每月支付800元贍養費。
老楊訴稱,2007年2月,他索要贍養費時,女婿拿出刀準備殺他,后被警察制止。隨后楊某和手下員工一起將他綁到回龍觀醫院,醫院不顧其反對用繩索將他綁進病區。“我在醫院待的半年時間里被當作精神病人強迫治療。”老楊起訴女兒和回龍觀醫院,認為自己的人身自由權被侵犯,索要30萬精神損害賠償。
原告患偏執性精神病
法院審理時,女兒楊某稱父親的精神確實有問題,她每月都按時支付贍養費,但父親每年都起訴她。她和家人商量后,覺得還是將父親送到醫院好。回龍觀醫院稱,楊某是老楊的法定監護人,醫院在收治程序上沒有問題。老楊有幻覺、沖動打人行為,醫院是“制止”不是“捆綁”,且后來兩名專家給老楊鑒定,發現其是偏執性精神病。
一審法院判決楊某強行將老楊送往醫院治療,侵犯了老楊人身自由權,判決楊某賠償8000元精神撫慰金,回龍觀醫院不承擔責任。老楊上訴至一中院,堅持討要3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并要求追究女兒和回龍觀醫院的刑事責任。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楊某將父親送到醫院,不必然導致父親人身自由受限制,楊某不侵權,從法律上講無需賠償,但楊某未上訴,等于服從一審判決,愿意賠償,且作為子女給付父親一定的精神撫慰金并無不當。一中院終審駁回了老楊上訴。(記者王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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