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菏澤最大傳銷案在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宣判,16名傳銷頭目被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9個月至4年不等的刑期。據悉,這是我省法院首次以組織領導傳銷罪名判決被告人。
被告人李學三等人以推銷“ 博曦組合保健品”為名,引誘他人進行非法傳銷。自2007年11月以來,李學三等被告人非法經營額達 300多萬元。該傳銷組織還通常以給人找工作為名,將他人騙至菏澤,如果洗腦不成功便進行恐嚇威脅,非法拘禁當事人。據介紹,該案也是菏澤迄今為止破獲的涉案人數最多、獲取非法經營額最高的傳銷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學三等16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購買商品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購買商品,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故法院依法對1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9個月至4年不等的刑期,并處以相應的罰金。
辦案人員介紹,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將懲罰傳銷犯罪行為提前到組織、領導階段,且不像原來需要等獲得非法所得才可以處罰,這一規定有利于對傳銷犯罪的及時依法懲治。而此前,對傳銷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非法拘禁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并沒作出專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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