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玉溪八月二十六日電(記者 楊洋)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云南陽宗海砷污染一案塵埃落定,云南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作出終審判決。
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單位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六百萬元;被告人錦業公司負責人李大宏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錦業公司負責人李耀鴻、金大東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澄江陽宗海砷污染事件發生后,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今年六月二日澄江縣法院一審審理后公開作出判決。宣判后,被告單位及三被告人均不服,向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針對上訴理由,玉溪中院審理后作出評判,認為運用本案經一審庭審質證的證據,從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分析,錦業公司及李大宏等人的行為符合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法應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原判根據錦業公司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結合其系陽宗海砷污染主要污染源的地位作用,錦業公司、李大宏等三人的主觀惡性、犯罪后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治污截污等情節所作量刑,充分體現了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據此,八月二十六日,玉溪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陽宗海為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地處滇中地區。二〇〇八年六月,監測人員發現陽宗海水體出現砷濃度超標,導致嚴重污染。同年九月十七日,當地政府通報,經查砷污染的主要來源是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公司,該企業被立即關停,相關責任人被刑拘。隨后,云南省對二十六名涉及陽宗海砷污染事件的政府相關人員實施了行政問責,其中十二人被給予免職處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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