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擔任廣東省鹽業運銷集團公司廣州分公司鹽政科科長、佛山鹽業總公司鹽政科科長以及東莞市鹽業總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的夏廣海,涉嫌在任職期間收受賄賂181萬元,為3名鹽商違規販運、裝卸私鹽提供幫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1998年至2000年,夏廣海在擔任廣東省鹽業運銷集團公司廣州分公司鹽政科科長、佛山鹽業總公司鹽政科科長以及東莞市鹽業總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和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廣東省鹽業運銷集團公司鹽政科科長伍濱(另案處理)、廣東省鹽業運銷集團公司廣州分公司鹽政科科長姜維彬(另案處理)等人職務上的行為,為陳義林、陳曉紅、謝國秋等人違規販運、裝卸私鹽提供幫助。為此,夏廣海先后分多次收受陳義林、陳曉紅、謝國秋的賄賂共計181萬元。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夏廣海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夏廣海在犯罪后有自首情節和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介紹,夏廣海于2008年9月19日被逮捕,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交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09年1月的廣東省紀委十屆三次全會上透露了查處廣東省鹽業總公司系列腐敗案的消息。(記者孔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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