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剛剛結束的全國“兩會”上,從機制上暢通反腐渠道成為很多代表、委員關注的焦點。全國政協(xié)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主任施杰提交提案:建議政府鼓勵網絡舉報,為防止打擊報復,他還建議取消網絡舉報實名制的“門檻”。一席話激起千層浪,大部分網民表示強烈支持。那么,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到底有何利弊?怎樣才能保證舉報人站出來而“毫發(fā)無傷”?
群眾舉報六成是匿名
有統(tǒng)計顯示,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案中,80%以上的線索來源于群眾舉報。以北京來說,2003年至2008年,全市檢察機關共受理了2.1萬余件舉報。其中在屬于檢察機關管轄受理的案件線索中,匿名舉報占60%以上;即便是署名舉報中,還有不少是以“鄭義”、“警鐘”等諧音為名,真正用實名的非常少。舉報線索對偵破一些大要案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像原國家藥監(jiān)局局長鄭筱萸、原西城區(qū)法院院長郭生貴等貪官的落馬,都是源于群眾舉報。
有分析指出,目前腐敗問題的發(fā)生仍處于比較高位、嚴峻狀態(tài),反腐敗、懲治職務犯罪工作面臨更大挑戰(zhàn)。然而,這幾年案件的線索和來源越來越少,特別是群眾舉報的案件線索大量下降,舉報的質量和以前相比也有降低,而且更多的是匿名舉報。這跟案件類型及犯罪行為的隱蔽性有關。
匿名舉報有4大原因
據(jù)了解,目前署名(實名)舉報在檢察機關正式立案受理的案件中僅占20%多。
曾經查辦過多起大要案的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反貪局局長、曾任市檢察院控申處處長的葉文勝介紹,一般來說,匿名(包括一些署名)舉報主要有4個原因:
一是舉報人道聽途說,沒有條件去核實,怕冤枉了別人,但又希望檢察機關能夠介入調查;
二是舉報人只了解表象,如某人住豪宅、開名車,明顯與個人身份、收入不符等,但沒有足夠的證據(jù)證實被舉報人確有犯罪嫌疑,或與被舉報人有一定的利害關系;
三是舉報人怕遭到打擊報復,這也是最主要的一個原因;
最后一個是無中生有,誣告陷害,又怕自己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個比較惡劣,但也是極少數(shù)的。”
鼓勵提倡實名舉報
“我們倡導實名舉報,不反對匿名舉報。”檢察機關有關人士表示,雖然舉報人的動機各種各樣,但只要不是惡意的,線索清晰、有價值,無論實名、匿名,檢察機關都歡迎,都會關注跟進。
“實名舉報有非常明顯的兩個優(yōu)勢。”葉文勝介紹,一般來說,實名舉報人正義感強,敢于對問題負責,提供的線索不是捕風捉影,比較具體詳細,案件的可查性較強,成案率也較高。此外,實名舉報還可以使辦案人員迅速、直接地和舉報人取得聯(lián)系,在案件調查、取證等方面,可以不走或者少走彎路,盡快查清事實。舉報人還可能提供更多證據(jù)并進一步支持辦案,協(xié)助檢察機關盡早偵結案件。
在實際辦案中,對于一些比較“有據(jù)”的匿名舉報線索,檢察機關也會想方設法查辦,通過一些途徑尋找舉報人,有時候,隨著案件查辦的進程,舉報人甚至主動“浮出水面”。
網上舉報便捷不易泄密
登錄北京市檢察院網站主頁,“網上舉報”的鏈接非常醒目。點擊進入舉報中心“在線舉報”,填寫相關信息,就可以進行舉報。
本市檢察機關近年來都開通了網上舉報渠道。相對于書信、電話、來訪等傳統(tǒng)的舉報方式,網絡舉報更便捷,更順暢,更有利于舉報線索的保密。
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2000年在全國率先開通了網上舉報。不久,一封來自海外的電子郵件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舉報人稱:原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開發(fā)部副主任、原河南石油勘探局副局長程紹志,收受某合作公司的賄賂67萬元,并列舉了涉嫌犯罪的部分事實。很快,辦案人員不僅查清了程紹志的犯罪事實,還發(fā)現(xiàn)了一條涉嫌走私犯罪的線索。程紹志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重視從博客論壇篩選線索
“網上曝光——媒體介入——調查處理”,幾乎形成了當下網絡反腐的常態(tài)。很多可能多年未解決的問題,一旦傳至網絡,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最終促成問題的解決,所以深受網民的青睞。
近年來,本市檢察機關也越來越關注媒體披露出來的、有可能隱藏著腐敗或者職務犯罪的線索,并主動展開調查。同時,派專人收集分析網絡博客、論壇和其他媒體披露的信息,從中篩選有關線索。
每年6月,檢察機關定期舉辦“舉報宣傳周”,宣傳檢察機關職能,鼓勵個人和單位舉報,檢察官還會走進企業(yè)、社區(qū)征集舉報線索。對于一些重大事故,檢察機關也會主動介入,挖掘事故背后的內幕,如涉案人員有無瀆職、受賄行為等。
保護舉報人法律規(guī)定尚有不足
據(jù)悉,為保護舉報人安全,本市檢察機關設專人處理舉報線索,他們彼此之間不交叉,每人負責的案件只向主管領導和檢察長匯報,為舉報人嚴格保密,違反規(guī)定的要受到嚴肅處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但不得不承認,目前我國法律保護舉報人的力度還遠遠不夠。”葉文勝介紹,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54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這個罪名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葉文勝說,這就限定了一些企事業(yè)單位的領導不在法律管轄之內,且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立案:1、報復陷害,情節(jié)嚴重,導致控告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致使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3、其他報復陷害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這就好比一個公司職員舉報了領導,事后領導給他‘穿小鞋’、‘整’他,但只要職員沒有自殺或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目前檢察機關基本不能認定領導實施了報復行為。”葉文勝認為,只有通過完善法律法規(guī)充分保護舉報人的權益,才能調動起群眾反腐敗的積極性。
他提醒舉報人,從兩個方面加強自我保護:
一是加強舉報的針對性,弄清楚舉報受理的機關部門,最好不要多頭舉報;
二是如果舉報內容復雜或者舉報人擔心自己的安全,最好是采用約見檢察官面談的方式。
網友留言
1、邪不壓正
提倡實名舉報是對正義和勇氣的張揚。如果舉報者與辦案者老是“躲貓貓”,久而久之,人們難免會放棄對邪惡勢力的斗爭,失去對高尚精神的追崇。
2、少設“門檻”
無論是實名還是匿名,關鍵在于職能部門少設“門檻”,建立積極有效的受理機制,設專人來搜集、甄別、分類舉報信息,并及時受理,讓舉報人得到良好反饋。
3、重在“有據(jù)”
網絡舉報的出發(fā)點是好的,但越是在這種情況下,越要注重規(guī)范,以防無限制的匿名舉報引得人人自危。網絡舉報關鍵在于“有據(jù)”,惡意散播的信息不是監(jiān)督。
4、認真對待
網絡的隱秘性是相對的,通過一些技術手段,仍然可以查出很多匿名舉報的源頭。重視舉報不能滿足于“舉”和“報”,而在于“辦”和“理”。認真對待才是對舉報人最大的鼓勵。(高健 齊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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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人最高可重獎10萬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于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工作辦法》規(guī)定,個案獎金最高可達10萬元,如果被查處的舉報案件是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達到認定數(shù)額的95%以上的大案和要案,經市檢察院批準,對舉報人的獎勵金額可再有突破。
目前,本市最大一筆舉報獎金出自朝陽區(qū)檢察院。2000年8月,本市某模板租賃站經理金某伙同財務主管冷某,借國有企業(yè)改制之機,將財務賬分為對外賬和對內賬,將880余萬元國有資產“轉化”為私有資產。經知情人有效舉報,朝陽區(qū)檢察院反貪局最終將兩名“蛀蟲”繩之于法,追回損失490萬元。2007年,舉報人得到了9.8萬元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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