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懷疑評卷老師打分有誤,要求公開高考試卷遭拒后,蘭考縣考生小劉把河南省招生辦公室(下簡稱“省招生辦”)告上了法庭。昨天,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省招生辦要在10天之內向小劉公布其高考試卷。
查高考試卷遭拒狀告省招生辦
小劉是蘭考縣2008年高招考生,去年6月7日、8日,小劉參加了河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
到了查分數的時候,小劉查到自己的高考成績是521分。小劉感覺,根據他平時的成績,高考的分數不應該這么低,是不是評卷老師打分有誤?
于是,小劉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學校向省招生辦提出了查分糾錯申請。據小劉說,省招生辦以他要求公開試卷信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拒絕了他。
去年7月17日,小劉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省招生辦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他公開其高考試卷。
省招生辦被判令公開考生試卷
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法院一審認為,小劉沒有證據證明,他曾向省招生辦提出過公開其試卷信息申請的事實,因此駁回了小劉的訴訟請求。小劉不服,遂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省招生辦認為,小劉要求公開自己的高考試卷信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全省的招生工作有嚴格的管理程序,考生的試卷是絕密,國家有關機關有嚴格的規定。”省招生辦表示,試卷信息涉及個人隱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得公開。
據了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鄭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合自身利益的……”本案中,小劉在2008年高考結束后,因對其高考分數的復核結果不服,遂對省招生辦提出申請,要求公開高考試卷,其申請內容符合上述規定。
據此,鄭州市中院二審判決,撤銷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法院一審判決,責令省招生辦在判決生效10日內對小劉公開其2008年高考試卷。 (來源:東方今報 沈春梅 李穎 張曉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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