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抽取艾滋病人血液,并準備將血液注入女友體內致其死亡。記者近日從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用采取注射艾滋病人血液方式殺人的陳某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陳某現年45歲,2002年,他通過網絡聊天認識唐某。同年11月,陳某與唐某同居。2007年元月,陳某懷疑唐某與其單位領導關系曖昧,后又因金錢瑣事與唐某發生矛盾。2008年3月底,唐某搬離同居處,陳某因此不滿,便萌發讓唐某染上艾滋病慢慢死去的念頭。
2008年4月5日,陳某竄至曾都區均川鎮墻院村,抽取了艾滋病患者包某的血液帶回武漢。后通過網上查詢,得知艾滋病毒離開人體后只能存活3小時、空氣中只能存活數分鐘。陳某認為所抽的艾滋病毒血液已經“沒用”便將其扔掉。
為解決病毒存活問題,陳某決定將唐某和艾滋病患者騙到同一地點伺機作案。同年4月8日,陳某將艾滋病患者張某騙至武漢市,當晚抽取了張的血液,欲注入唐某的體內,后放棄。4月19日,陳某又將唐誘騙至隨州市區,并電話聯系艾滋病患者張某,準備再從其身上抽取血液。當天,因唐某家人不斷打電話催促二人回武漢,陳某自感時機不成熟,于次日與唐某返回武漢。
曾都區疾病控制中心得知此事后迅速報案,曾都警方當即立案偵查,并將陳某抓獲。
以案釋法
針對此案,有法律人士點評指出,陳某為報復女友可謂“煞費苦心”。以注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來剝奪其生命,手法上雖然不同于一般的以刀槍等兇器直接行兇,但陳某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與用刀槍殺人無異。在當前的醫療技術條件下,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治愈的機會微乎其微,這意味著陳某的行為使其女友的生命安全直接受到嚴重的威脅,而且陳某已經多次實施了犯罪行為,只是由于其主觀意志之外的原因沒有得逞。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陳某犯罪的主客觀要件具備,其犯罪手段翻新并不影響定罪,因而陳某犯有故意殺人罪(未遂)。(記者胡新橋 見習記者余飛 通訊員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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