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多家媒體報道,4年前,劣質毒奶粉事件在安徽阜陽爆發,一批官員被問責。如今,多數問責官員重獲要職。
不是第一次看到這樣的新聞了,從“彭水詩案”的主角藍慶華復出平調至重慶市統計局任職,到遼寧西豐縣派人進京抓記者案的指揮者張志國復出,再到今天“大頭娃娃”事件的被問責者,一茬接著一茬,官員們就像不倒翁一樣,一巴掌拍下去,一會兒他們又晃悠回來了,異地當官,級別也基本不變。我有一種擔心,國家制定的官員問責制度,最終會不會變成另一種“漲價聽證”呢?想當年,價格聽證制度初建立時,輿論也是一片歡呼,但一場場聽證會辦下來,民間對聽證會有了一個別稱:漲價聽證會。庶民們還是只有“打醬油”的份。
有一句話叫:魔鬼都在細節里。價格聽證最后淪為了替漲價背書的過場戲,原因就在于其制度設計中,沒有能夠在細節上確保庶民們的聽證權力,實際操作中聽證代表都是被“上面”選定的。官員問責制度里也有類似的問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中關于干部復出的相關規定為:領導干部辭職后,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及企業活動。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以及自愿辭去領導職務的干部,根據辭職原因、個人條件、工作需要等情況予以適當安排。
這樣的規定未免失之于模糊,我以為,應該明確規定,視相關問責事件中該干部的責任大小,分別確定復出年限及級別。事實上,在相關問責事件中,各被問責官員的責任大小不可能完全一樣。有的官員只是剛調到任上,問題常常是前任積累下來,突然爆發了。有的官員則可能是官僚作風,不作為。有的官員更可能為欺下瞞上,玩忽職守。事件爆發時,因為要負領導責任,相關官員同時被問責是合理的。但是,在復出問題上如果這幾種情況(當然肯定還有更多更復雜的情況)同樣對待,就不妥了。
我并不認為,一旦出了事,所有的被問責官員就不得再復出,那不合情理。但毫無疑問,出了事后,問題嚴重程度不同的官員應受到不同程度的懲罰,如降不同的級別復出等。有一些行為特別惡劣的官員,更應該終身不得復出!
官員問責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通過懲罰來警示官員們,要在平時工作中盡忠職守。如果被問責官員最后基本都能異地當官,級別也基本不變,那官員問責制度最后還能留下多少警示效用呢?民眾最后也會對此制度失去信心,就像對價格聽證制度那樣,這是很危險的。
(河南 樂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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