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官員問責別成了“走過場”
2008年12月15日 03:11 來源:新京報 發(fā)表評論
4年前,劣質毒奶粉事件在安徽阜陽暴發(fā),一批官員被問責。如今,多數問責官員重獲要職。其中,阜陽市原市長劉慶強調任安徽環(huán)保局局長。被撤職的阜陽市工商局分管市場監(jiān)管的原副局長楊偉,調任安徽的一個地級市工商局擔任副局長。被責令辭職的阜陽市衛(wèi)生局分管食品衛(wèi)生的原副局長丁麗玲,調到阜陽另一家市直機關任副局長。(12月14日《新城快報》)
筆者有一種擔心,官員問責制度最終會不會變成一種“走過場”呢?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以及自愿辭去領導職務的干部,根據辭職原因、個人條件、工作需要等情況予以“適當安排”。筆者以為,這一條應該細化,明確規(guī)定視相關問責事件中該官員的責任大小,分別確定復出年限及級別。
事實上,在相關問責事件中,各被問責官員的責任大小不可能完全一樣。有的官員只是剛調到任上,問題常常是前任積累下來,突然爆發(fā)了;有的官員則可能是官僚作風,不作為;有的官員更可能為欺下瞞上,玩忽職守。事件發(fā)生時,因為要負領導責任,相關官員同時被問責是合理的。但是,在復出問題上同樣對待,似乎不妥。對一些行為特別惡劣的官員,應終身不得復用。
如果被問責官員最后基本都能異地當官,級別待遇也不變,那官員問責制最后還能余下多少警示效用呢?
□樂毅(湖南 市民)
【編輯:宋方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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