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7日,孟超收到了貴州省高級法院作出的維持一審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裁定書。一年前,高三學生孟超在18歲生日的第二天用尖刀殺死了同學何小厲。這起廣受關注的“師生三角畸戀命案”目前已經進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程序。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佟麗華近日發出呼吁,希望司法機關對此案適用少年司法原則,慎用死刑。
案情回放
女教師與班上兩男生畸形相戀
2007年9月27日,剛過完18歲生日不到一天的高中生孟超,來到同班同學何小厲家,將一把30多厘米長的尖刀刺入何小厲的身體。根據貴陽市檢察院的起訴書,孟超在何小厲背部刺了兩刀、胸腹部刺了三刀,致被害人當場死亡。此前,這兩個年輕人共同和45歲的女班主任王某保持著情人關系。
這段三角戀肇始于何小厲與女教師王某。何小厲是班里的團支書,學習刻苦,成績優秀。可從2006年3月開始,剛滿16歲的何小厲對與自己母親近乎同齡的班主任王某產生了好感。而這位再婚的女老師因為個人生活上的原因,將何變成了自己的情人。為了更多接觸王某,何小厲經常逃課,成績也因此受到影響。王某不但不制止,還通過修改成績的方式,來縱容何小厲逃課。
不久,這位女老師又將目光投到了班里剛轉來的另一個男學生——孟超身上。孟超生活在一個單親家庭,和父親一起生活。2006年秋,孟超的爺爺病重并長期住院,父親下了班就直奔醫院,基本沒有時間跟孟超在一起。正在此時,孟超從理科班轉到了文科班,他的生活里出現了班主任王老師。從小缺少母愛,這讓孟超更愿意接近這位女老師。寒假里,孟超認她做了干媽。但是,這份感情迅速變質,2007年4月,兩人發展為情人關系。此時,孟超還不滿18歲。
據孟超供述,王某通過給他贈送小禮物、一起吃飯、買情侶戒指等方式,與他培養戀情,還以修改成績單和補課名義蒙騙孟超的家長。
盡管案發后王某否認她與孟超是情侶關系,但是,從孟超的供述及孟超的前女友提供的證言,都能證實王某與孟超是有著性關系的情侶。
邊看電視邊寫下殺情敵計劃
畸形的三角戀關系讓孟超與何小厲由朋友變成了情敵。何小厲常為此大發雷霆,原本非常健談的他開始變得內向。王某則多次向孟超哭訴,說何小厲糾纏她,威逼她遠離其他男人。為情所困的孟超開始出現異常,在同學面前,那個“喜歡開玩笑,搶著付錢”的陽光少年不見了。
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書稱:本案的被害人何小厲、被告人孟超先后與班主任王某發生畸形戀情,在王某的多次傾訴中,孟超得知何小厲經常糾纏王某,為了讓王某擺脫糾纏,他制定了一個除掉何小厲的殺人計劃。
在孟超18歲生日時,他心中的積怨終于被點燃了。據孟超供述,在他生日這天,王某在和他親熱后,訴說何小厲如何糾纏她,讓她很煩。孟超當時的情緒非常激動。
次日中午,孟超在街上看見王某與何小厲,剛要過去,王某立即示意阻止了他。隔著一條不寬的馬路,兩人用電話溝通,王某再次向孟超傾訴何小厲糾纏自己。
中午回到家,孟超一邊看電視一邊寫下了殺人計劃。
滿18歲次日殺人終審判死刑
下午放學之后,孟超來到學校后門何小厲租的房子里。據孟超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當時屋里只有何小厲一人,爭執中他趁何小厲轉身倒水的機會,抽出一把30厘米的尖刀刺進何小厲的背部,繼而刺向他的胸部、腹部……
2008年4月23日,貴陽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18歲的孟超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對此,死者何小厲家人認為“判決公正”,而孟超父親表示“始料不及”、“悲憤交加”。
孟超上訴后,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孟超犯罪手段殘忍,危害后果特別嚴重,并無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雖系年滿18周歲的第二天作案,但尚不足以因此對他從輕處罰。
2008年11月4日,貴州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貴陽市中級法院對孟超的死刑判決,孟超案進入死刑復核程序。
對于此案,有關法律專家認為,孟超的殺人起因有特殊性,他在感情上受到王某的支配,殺人行為和殺人動機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王某的心理暗示,王某的行為構成教唆。孟超的家人也認為,兩個孩子都是受害者,悲劇的始作俑者是他們的班主任王某,是王某制造了和兩個男孩之間的三角戀情,并導致悲劇發生。
律師觀點
刑法對性自主年齡設定太低
“孟超這個案子的發生,反映出我國在保護未成年人防止性侵害方面的立法亟須完善。”作為未成年人保護的專業人士,佟麗華認為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國家在保護未成年人防止性侵害方面對性自主的年齡設定得太低。
從猥褻兒童罪和奸淫幼女罪的規定來看,我國未成年人性自主的年齡是14周歲,對于已滿14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沒有特殊保護。但未成年人表達自愿的能力顯然與成年人有很大區別,因此很多國家都規定,未成年人性自主的年齡是16周歲。
如果將未成年人性自主年齡提高到16周歲,那就是說,如果成年人與一個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不管未成年人是否表示同意,都構成強奸罪。對于已滿16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是對他們有影響、控制的人與他們發生性關系,即使未成年人自愿,這些人仍構成強奸罪,因為他們的特殊身份讓未成年人表達自愿的能力更低。
佟麗華介紹,在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刑法典第47條就規定,任何人與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最高可判25年有期徒刑(如加害人比被害人大不了兩歲的除外)。該刑法典第48條還規定:任何人與受其監護、照料或管理的16、17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構成犯罪,最高可判10年,即使未成年人同意也不能成為免罪的抗辯事由。這些特殊身份的人包括老師、寄養父母、其他監護人、雇主、教練、律師和醫生等。
“如果中國也有這樣的法律規定,此案中王某就應該為她與兩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承擔刑事責任。”
性侵害保護不該將未成年男性排除在外
佟麗華還認為,我國男性未成年人的保護非常局限。在大多數國家,關于未成年人性權利的保護是不區分性別的。但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除了猥褻兒童罪對男性未成年人的性權利予以保護外,包括強奸罪在內,保護對象僅限于女性,將男性未成年人排除在外。這種立法也導致民眾對男性未成年人性權利保護存在誤區。
正如孟超的父親所言,他怎么也沒想到男學生和女老師會出那種事。如果孟超是個女孩,對方是個男老師,他就會多留個心眼,警惕一些。而孟超和何小厲在遭遇了老師的性侵犯后不能得到法律保護,最終越陷越深,直到釀出悲劇。
18周歲不該
成為“死”門檻
此案發生后,“孟超能否輕判”引發網絡上熱議。一些網友認為,孟超殺人時已是成年人,沒有自首,即使處以極刑也是依法斷案。而佟麗華對此建議,少年司法應該對年紀較輕的成年人進行適當延伸。
《刑法》第四十九條體現了少年司法的精神,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不適用死刑,原因是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辨認和控制能力較弱。
佟麗華認為,少年刑事司法與傳統刑事司法的區別就在于,前者是保護性和恢復性司法,而后者是報應性司法。雖然我國的少年司法目前主要適用于未成年人,法律在成人與未成年人之間劃了一條嚴格的線,但眾所周知的事實是,人的成長是一個過程,18周歲差一天和多一天對人的心理和行為的影響,并不像法律劃分的那樣明顯。
有關刑法學專家認為,雖然刑法規定了18周歲的門檻,但這并不意味著行為人年滿18周歲那天心智發育會出現一個飛躍。孟超在18周歲屆滿第二天犯罪,他的故意殺人行為在主體上具有一定的可寬恕性。根據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可以看出,孟超殺人的念頭是在不足18周歲時形成的,兇器尖刀也是在18周歲前準備的,而他18周歲前后的行為屬于一個整體,應從寬評價。孟超的犯罪行為距離年滿18周歲僅十幾個小時,之前長期受到“情人”班主任王某的心理影響,在與王某、何小厲的三角戀情中心力交瘁,使他辨認和控制能力不同于普通成年人,也應從寬評價。
“年輕的成年人”
應有少年司法過渡
佟麗華介紹,正是考慮到剛成年的人心智與未成年人時差別不大,很多國家對此適用少年司法作為過渡。《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規定:締約國“還應致力將本規則中體現的原則擴大應用于年紀輕的成年罪犯”。該規則又叫《北京規則》,中國是締約國。在國際上,“年紀輕的成年人”一般指的是18歲至25歲的成年人。在中國,部分少年法庭也在探索將少年司法延伸到在校的大學生。
佟麗華認為,孟超案發時還是一個中學生,而且在實施殺人行為時剛滿18周歲不到24小時,他本人原本沒有任何不良記錄,殺人的動機是從自己還是未成年人時就被灌輸了,所以,法院應該在此案中對他適用少年司法,慎用死刑。
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擔任全國律師協會法律援助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和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等社會職務,北京市人大代表。
近十年來致力于推動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和農民工保護事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工作的主要參與者。先后獲得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中國保護未成年人十大杰出公民、2005年度十大法治人物、全國五一勞動獎章、中國五四青年獎章、北京市十大杰出青年等眾多榮譽稱號。為表彰其在“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利、推動全球穩定與公正方面做出的特別突出貢獻”,被Multilaw國際律師組織授予2006年度唯一Multilaw獎。(記者 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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