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主任帶頭和科室醫生吃回扣共7萬余元。如果在11月20日前,該骨科主任將被以受賄罪論處,獲刑5年以上。上周,南岸區法院根據上月20日生效的商業賄賂司法解釋,一審對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刑1年、緩刑1年。到昨天,此案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帶頭吃回扣7萬多
2001年,張某被聘為市第五人民醫院骨科主任。法院稱,2002年底,有醫療器械供應商向張提出給他們回扣。張召集科室幾個醫生組長商討如何收取、分配回扣。此后,張收到15%的回扣后把錢發給醫生組長,再由組長平分給醫生。
2004年,市中山醫院因回扣事件在全市引起較大震蕩,張收手。一年多后,他重操舊業。直到2007年,法院認定其帶頭收回扣總共7萬余元,張個人分了萬余元,案發后退贓。
張辯稱,科室醫生多次建議其收回扣,且是以科室名義收取支配。10%回扣被提出來作為科室資金,90%用于支付水費、護士費和醫生獎金。這應屬于單位受賄。
法院認為,張與五院簽訂的是聘用合同,其職務并非國家行政部門任命,屬于非國家工作人員,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判刑一年緩刑一年
南岸區檢察院檢察官丁曉威稱,剛出臺的商業賄賂司法解釋主要將醫院、學校受賄人員分成兩類: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前者吃5000元回扣按受賄論處,后者吃1萬元回扣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論處。量刑上,前者吃10萬元以下判刑不超過10年,后者吃10萬元以下判刑不超過5年。張是醫院聘請的業務部門主任,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只有醫院領導和行政、黨務、財務部門負責人才算國家工作人員。如果按老規矩,張將被按受賄論處,刑期5年以上。而現在,張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刑1年,緩刑1年。
身份決定受賄性質
市律協副會長、百君律師事務所主任孫渝稱,國有醫院醫生開藥吃回扣,只要達到法律規定金額,以往就會以受賄罪追究責任。但醫生開處方不是“在國家事務中依法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職責”,所以有悖立法初衷。司法解釋將其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定性,是立法本意的回歸。另外,對醫院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的采購活動中受賄,關鍵要看行為人在單位是否擔負有“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的職責。如有該職責,則是受賄;沒有該職責,就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記者 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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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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