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塵埃落定的“佛山許霆”案再起新波瀾。昨天,禪城區檢察院向媒體透露,該院已正式就此案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指出禪城區法院對該案的一審判決上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定性不當,應以“信用卡詐騙罪”而非“盜竊罪”定罪。
不應定“盜竊罪”
禪城區檢察院表示,阿輝為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在ATM機上實施了取款操作,使用了他人的信用卡。
持卡人遺留信用卡在ATM機中時,雖然已輸入密碼,但尚未進行取款操作,款項仍處于銀行保管之中,而阿輝正是通過“取款-輸入金額-確認”等一系列操作,才最終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使用了他人的信用卡。
此外,禪城區檢察院還指出,阿輝未得到持卡人合法授權而使用他人信用卡,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行為。信用卡作為一種電子支付手段,要求使用者必須提供真實的信息,其中包括身份的真實性。這種真實性表現為真實的持卡人和持卡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案件中,阿輝并未得到持卡人的合法授權,利用他人遺留在ATM機上的信用卡,冒充持卡人向ATM機發出指令,具有明顯的欺詐性,本質上符合詐騙“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方式,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其行為不僅侵犯了持卡人的財產所有權,而且還侵害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禪城區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以阿輝“并未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只是按照自動柜員機的實際操作程序進行操作,柜員機依照真實的信息付款”為由,認為阿輝的行為符合秘密竊取的特征,構成盜竊罪,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的規定不相符。
對量刑沒有太多異議
“對于法院的量刑我們沒有太多異議。”禪城區檢察院檢察官向記者表示,此次抗訴主要還是為了犯罪的定性問題。在他看來,法律需要具有足夠的權威性,既然廣大市民對該案到底該判為盜竊還是信用卡詐騙存有異議,司法系統就有必要越辯越明。
該檢察官還指出,既然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專門針對這個具體的犯罪手法出臺了司法解釋, 而現又還沒有出臺與這個解釋不相符的司法解釋,那么就應按解釋來辦理案件。
專家:可請全國人大法工委解釋
中國法學會會員王學堂昨天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抗訴是檢察院的權利,“佛山許霆”是盜竊還是信用卡詐騙,檢察機關可以按照相關程序規定,將事情呈報給最高法院及最高檢察院,再呈請全國人大法工委來予以解釋。(劉藝明 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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