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7日,星期五,大中小學正常上課。可就在這一天,孟超收到了貴州省高級法院作出的維持一審“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裁定書,原因是2007年9月27日,在貴州中加國際學校讀高三的他,用匕首殺死了同學何小厲(化名)。目前,案件已進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程序。
剛滿18周歲,犯罪時又是受了“情人”班主任的暗示,在看守所期間還救了一個企圖自殺的少年,對這樣一個孩子,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嗎?
18歲生日剛過十八個小時即殺人,能否適用少年司法原則?
2007年9月26日是孟超的生日,此前的周末,一家人剛為他慶祝過。
讓家人萬萬想不到的是,9月27日,孟超在自己生日的第二天,將一把30多公分長的尖刀刺入同學何小厲的身體。貴陽市檢察院起訴書中用“背部刺了兩刀、胸腹部刺了三刀,致被害人當場死亡”來描述孟超的行兇殺人行為。
2007年9月30日中午,孟超在學校被公安機關帶走。此后,孟超的家人才得知孟超殺人了。今年4月23日“死刑立即執行”的一審判決和11月7日的“維持原審判決”的裁定,讓孟超的父親和姑姑幾近絕望:“他18歲生日剛過18個小時,一定要判死刑立即執行嗎?”
“對剛成年的人,應該適用少年司法,盡量不適用死刑。”11月19日,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對記者說,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明確規定:“應致力于將本規則中體現的原則(盡量不適用死刑等,記者注)擴大應用于年紀輕的成年罪犯。”在國際上,“年紀輕的成年人”一般指的是18歲至25歲的成年人。孟超正屬于“年輕的成年人”。
“人的心理發育是一個過程,不是一個點,雖然刑法規定了18周歲的門檻,但這并不意味著行為人年滿18周歲那天心智發育會出現一個飛躍。”刑法學家高銘暄、趙秉志、張明楷等教授認為,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原因是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辨認和控制能力較弱。孟超在18周歲屆滿當天犯罪,其故意殺人行為在主體上具有一定的可寬恕性。理由之一是,根據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可以看出,孟超的犯意形成于18周歲以前,兇器尖刀是在18周歲前準備的,殺人的念頭是在不足18周歲時形成的,而孟超18周歲前后的行為屬于一個整體,應從寬評價;理由之二是,孟超的犯罪行為距離年滿18周歲僅十幾個小時,之前長期受到“情人”班主任王永麗的心理影響,在與王永麗、何小厲的三角戀情中心力交瘁,使他辨認和控制能力不同于普通成年人,應從寬評價。
悲劇的始作俑者應否擔責?
“兩個孩子都是受害者,悲劇的始作俑者是他們的班主任王永麗。”孟超的姑姑認為,正是這個她們全家都非常信任、感激的王永麗,制造了和兩個男孩之間的三角戀情,并導致悲劇發生。
孟超姑姑的話,在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書中得到了印證。“本案的被害人何小厲、被告人孟超先后與班主任王永麗發生畸形戀情,在王永麗的多次傾訴中,孟超得知情敵何小厲經常糾纏王永麗,為了讓王永麗擺脫糾纏,他制定了一個除掉何小厲的殺人計劃。”一審公訴人、貴陽市檢察院檢察官王立杰透露,在去年9月27日晚公安機關第二次訊問王永麗時,王永麗承認了她與何小厲、孟超有戀愛關系。
孟超也供述稱,在他生日這天,王永麗在和他親熱后,訴說何小厲如何糾纏她,讓她很煩。孟超當時的情緒非常激動,但第二天也平復了許多。但去年9月27日中午,當孟超在市北街看見王永麗、何小厲時,剛要過去給王永麗打招呼,王永麗卻立即向孟超招手阻止了他。隔著一條不寬的馬路,倆人用電話溝通,王永麗再次向孟超傾訴,何小厲糾纏自己。而王永麗卻告訴公安機關:“當天自己是陪何小厲吃砂鍋飯,然后送何小厲回家”,“看見孟超后,怕何小厲不舒服,于是拒絕了孟超過來打招呼”。中午回到家,孟超一邊看電視一邊寫了殺人計劃。但是下午孟超平靜了一些,打算和何小厲好好談談。
在犯罪現場,公安機關發現了一杯還沒有倒掉的水,“這證明他們有過交談。”王立杰告訴記者,孟超供述稱,自己在去找何小厲的時候,主要是想和他好好談談,并不是想殺他,他勸何離開王永麗,不要散布閑話。但何的話激怒了他:“我不會放過你們的,我要讓你們這對奸夫淫婦沒有好下場!”
“何小厲的住址是王永麗指給孟超的,事后孟超想自首,但王永麗說不能失去他,而且公安破不了案,阻止了他。”王立杰和孟超的辯護律師李潔都提到了孟超供述中的這兩個細節。
“可惜的是,除了王永麗,孟超沒有把打算自首的想法告訴過其他任何人。”王立杰遺憾地說,對王永麗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檢察官也曾多次論證。但是,由于僅有孟超的口供,不能認定其涉嫌犯罪。不過,在公訴時,王立杰義正詞嚴:“相信在道德的恥辱柱上將永遠鐫刻一個名字,那就是本案的始作俑者王永麗,她的行為玷污了‘老師’這個令人尊敬的稱號。”一審判決認定:孟超、何小厲二人與班主任關系曖昧,因而產生矛盾,繼而產生殺死何小厲的念頭。
佟麗華、李潔、北京律師李慶都認為,王永麗的行為構成教唆,其方式是暗示,應該承擔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而證明二人之間多次交談的證據就是手機通話記錄和短信記錄。公安機關調取的王永麗2007年9月1日至28日的手機通話清單顯示,王永麗曾經主叫孟超103次通話;但在律師提取的孟超手機通話清單中僅剩下孟超主叫王永麗的84個通話記錄,這103次通話記錄憑空消失了。
“通話記錄僅僅表明孟超和王永麗聯系過,不能說明聯系的內容;短信記錄應該更有證明力。”王立杰告訴記者,今年初,檢察機關曾到電信部門調取短信記錄,但電信部門回復說:短信內容只能保存3個月,前面的記錄會被新的記錄自動沖掉,半年已經過去了,無法再提取了。
即使不能證明王永麗的教唆行為,“王永麗對孟超的故意殺人應該負有一定的責任,至少在孟超還是未成年人時,她沒有盡到一個班主任應盡的管理責任。”高銘暄、趙秉志等教授認為,孟超的殺人起因有特殊性,他在感情上受到王永麗的支配;他的殺人行為和殺人動機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王永麗的心理暗示。
專家建議完善立法,保護男性未成年人的“性權利”
兒子出事后,孟日光非常懊悔在老父親生病期間疏忽了對孟超的教育,懊悔對班主任王永麗的輕信,“如果孩子是女兒,老師又是男性,我們就會警惕些。誰會想到女老師會和男學生做出那種事情?”
記者了解到,父母離異后,孟超一直和爺爺奶奶、父親一起生活。2006年秋,孟超爺爺病重并長期住院,父親下了班就直奔醫院,基本沒有時間跟孟超在一起。正在此時,孟超從理科班轉到了文科班,他的生活里出現了班主任王永麗,寒假里,孟超認她做了干媽。但是,這份感情迅速變質,2007年4月,他們開始有了肌膚之親,此時,孟超還不滿18周歲。
“王永麗應該承擔與兩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刑事責任。”佟麗華認為,我國法律對男性未成年人的性權利保護得不夠,除了猥褻兒童罪之外,強奸罪(共同犯罪除外)等都把男性被害人排除在外,這不利于打擊女性成年人的性犯罪行為。在澳大利亞等國家的刑法中就明確規定,對于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是對他們有影響力、控制力的成年人與他們發生性關系,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仍然構成強奸罪,“因為這些人的特殊身份讓未成年人表達自愿的能力更低”。
11月19日,貴州大學法學院社會服務中心主任翦繼志教授告訴記者,10月27日,該中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于修改教師法及相關法律的建議,希望明令禁止教師與學生之間戀愛或發生性關系。
“孟超案的發生,說明社會、家庭、學校、司法機關在未成年人的教育、保護、心理疏導方面都出現了疏漏。”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秘書長劉桂明呼吁,廣大青少年及其家人,要多溝通,要對生命、對倫理、對道德心存敬畏,要注意加強犯罪預防。
“孟超是個善良的孩子。”孟超姑姑告訴記者,孟超每天都寫懺悔日記,他希望可以有機會跪在何小厲父母面前謝罪,愿意為他們養老。“在看守所里,孟超還救了一個少年”。在一次放風的時候,孟超因為學英語沒有出去,這時,另一個男孩打破了電燈泡,并開始往口中放碎玻璃意圖自殺。孟超發現后,立刻沖上去捏住了男孩的嘴巴,把玻璃掏了出來,并及時按下警鈴,報告情況。“這些表現,看守所都有記錄。”李潔律師告訴記者,二審前,看守所把這一情況資料交給了司法機關。
二審時,李潔提出孟超在悔過的同時,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在量刑時從輕或減輕處罰。依據刑法第六十八條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犯罪分子一般立功內容包括: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孟超救人,應該屬于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實踐中也有因此獲得從輕判決的案例”。但是二審時法院沒有認定其為立功,認為這僅僅是孟超表現較好的證明,不能因此從輕處罰。
孟超的辯護律師和家屬曾經多次試圖聯系王永麗,希望她能站出來為孟超說句“公道話”,記者發稿前,也試圖聯系王永麗了解她的想法,但是都沒有成功。王立杰告訴記者,今年初,根據檢察官的建議,學校已對王永麗作出“雙開”處理。(鄭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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