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方稱:月工資里包含36小時加班費 打工者稱:從未聽廠方說過
“今天開庭情況不好,對方堅持加班費按底薪計算,并稱已經付清……”7月23日下午深圳打工者楊應政在休庭期間給記者發來這樣的短信。自從6月12日深圳市寶安區沙井億峰工藝制品廠不服仲裁裁決,向寶安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后,楊應政等7名打工者剛剛平靜的心又懸了起來。
7月24日,記者電話采訪了楊應政的代理律師謝中開。謝律師介紹說,在庭審開始前的法庭調解階段,廠方提出愿意承擔一半裁決結果,但楊應政等人對這樣的結果表示不能接受,拒絕調解。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廠方在起訴書中稱:已經同楊應政等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標準,且約定合法有效,廠方也按這一約定進行足額支付。依據雙方約定,楊應政等人每月所獲得工資中已包含每月36小時加班費,廠方每月另行支付的津貼作為加班補償,所以不存在克扣加班工資的情況。請求法院判令其無需支付工人的加班工資差額及補償金。
“從廠方提供的工資單可以推算出,廠方是以底薪÷174小時(21.75×8為月均工作時間)得出每小時工資為5.37元,并以此為標準計算員工加班費的!敝x律師對這種計算加班費的標準提出質疑。他認為,按照《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標準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但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和無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除外)。也就是說,標準工資應當包括底薪和職位津貼,加班費應該依據標準工資計算。
記者了解到,2007年,深圳寶安區最低工資標準為750元/月,以楊應政為例(底薪935元/月),如果按廠方所說的每月工資包含36小時加班工資,楊應政每月的實際工資約為(935-5.37×36)742元,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顯然,這與《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中“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的標準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規定不符。
記者仔細閱讀雙方于2007年1月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發現“工作時間”部分僅約定:“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執法。”雖然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每月延長的工作時間最多不得超過36小時,但是記者在楊應政與廠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卻看不出“每月工資中已經包含36小時加班費”的規定。有專家表示,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初衷顯然是在限制用人單位加班,廠方在工資中預留加班費的合理合法性,令人質疑。
楊應政告訴記者,從2006年至今,一個月最多加班141小時(不含雙休日),而一個月中雙休日加班最多時達99.5個小時,卻從未享受過1.5倍或2倍的加班工資。當記者問楊應政是否知道每月工資中含36小時加班費時,楊應政說:“從來沒聽廠方說過。只是每月在領工資時會發現,原本加了100個班,只能拿到64個班的加班費!币驗閾膩G了這份工作,楊應政等人一直不敢追問原因。
就在截稿時,楊應政給記者打來電話,激動地說:“剛才我又打了法律熱線,對方說如果我們真的加了100個班卻拿不到100個班的加班費的話,用人單位是應該補償的!
法規鏈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記者謝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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