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強處罰名人富人超生》追蹤
16日,本報A7版《我市(福州)加強處罰名人富人超生》一文受到讀者關注。不少讀者來電詢問:生第二胎應符合什么條件?
記者將通過采訪并結合我省法律法規給讀者釋疑。
根據法律法規,經批準后可生第二胎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對夫妻已有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患不孕癥,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夫妻一方因公致殘,評為二等甲級以上殘廢;夫妻雙方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回大陸定居,時間不滿6年;再婚夫妻一方沒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的;或者一方喪偶后再婚,再婚前雙方符合規定合計有兩個子女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已有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后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男方的兄弟均無子女且已喪失生育能力;女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結婚落戶,贍養女方父母;夫妻雙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0人以下,人均耕地2畝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30畝以上的鄉;只有一個女孩;夫妻雙方均為漁民,或者夫妻一方連續從事井下采掘作業5年以上現仍在井下采掘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除壯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夫妻雙方在少數民族鄉、村居住或者工作滿5年。(記者 李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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