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協選舉解困
“這是一種借選舉之名、瓜分及分配權力的行為,是對選舉的玷污,是對寧夏律師權利的集體踐踏,負面影響是十分巨大的。”看罷網上的帖子,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律師劉子龍一針見血地指出,“民主是每個人的事情,不是小部分人演戲。”
劉子龍律師無黨派,無公職,但卻熱心社會公共事務。2004年,他因深圳律師協會買樓事件提出對會長的罷免案而轟動律師界。
劉子龍律師認為,一些地方律協換屆選舉的問題往往出在“主席團”上。主席團的暗箱操作才是使律協民主選舉走向死亡的根本原因。
必須對主席團的構成嚴加限制或加以取締:有什么樣的主席團就會有什么樣的選舉結果或什么樣的民主狀況,不能再讓律協主席團成為民主選舉的攔路虎。
2003年7月,在深圳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深圳律協在全國第一次采取代表民選、直選和差額競選的方式,選舉產生了深圳律協第四屆理事會,實現了深圳律協正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全部由深圳執業律師擔任的零的突破,為探索出一條適合深圳律師業乃至中國律師業發展的“兩結合”的行業管理新模式作出了大膽和有益的嘗試,深圳律師再次義無反顧地站到了中國律師改革的最前沿。
2005年8月,極富創新特色的深圳律協新《章程》誕生,在《章程》中第一次增設了監事會。作為深圳律協的專職監督機構,在全國首次將律協的工作全部納入到監事會的監督之下,從制度層面上建立和完善了深圳律協內部的監督制約機制,真正實現了民主監督下的行業自律,再開中國律師制度改革創新之先河。
“內地律協換屆選舉,需要司法行政機關與時俱進,有一種開明的理念與開闊的胸襟。”劉子龍律師說,“不要什么都要管,什么都要抓。”
“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協會選舉的操縱,顯然是受到了過去長期延續下來的對律師管理思維的影響。”一位資深律師分析寧夏選舉風波的深層次原因。
律師在我國一度被定位為國家工作人員,并由政府發工資,在這樣的背景下,律師協會本質只能是一個行政機關。
這位律師認為,現在律師法將律師協會界定為社團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自律的前提就是自治,律師協會的選舉則是律師自治的基本內容。行政機關通過指定會長候選人的方式對律師協會選舉進行操縱,是有違自治原則和律師自律性組織的法律精神的。
針對該選舉所造成的影響,這位律師分析,在一個轉型國家,像律師協會這樣的行業自治組織的成功選舉,對國家的政治選舉將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追求民主和法治,應該是律師的天職,律師協會選舉的舞弊是律師行業的恥辱!
“大到國家管理,小到行業組織的管理,莫不有選舉的需要。”他說,“而有序規則的建立與遵守,則需要我們每個公民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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