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養地震孤兒?地震孤兒又將享受到哪些方面的權益保護?昨日,記者從(成都)市民政局獲悉,為維護地震孤兒合法權益,促進地震孤兒健康成長,市民政局專門印發了《成都市“5·12”地震孤兒安置辦法》,就地震孤兒的認定、撫養、收養和權益保護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明確,地震孤兒是指在“5·12”地震中父母雙亡的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在地震前父母一方已死亡,在地震中父母另一方又死亡的,也屬本《辦法》所稱的地震孤兒。地震孤兒由具備監護能力的親屬、朋友或兒童福利機構撫養,收養地震孤兒前必須先行確定監護人。特別是,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的地震孤兒,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監護人不得隨意處理孤兒財產
《辦法》規定,地震孤兒和因地震與父母失散的兒童,其所在地民政部門應當首先采取措施查找其父母、親屬。地震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以及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在取得地震孤兒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地震孤兒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的,也可成為監護人。
同時,在同意或指定地震孤兒監護人之前,相關部門和單位將嚴格審查對方的婚姻狀況、健康狀況、撫養教育能力以及有無違法犯罪經歷等情況。如果地震孤兒沒有符合條件的監護人,應當送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監護人應當對地震孤兒進行管理和照顧,保護地震孤兒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受教育權。除了為地震孤兒的利益必須處理其財產以外,不得處理地震孤兒的財產。
單位和組織無權收養
《辦法》規定,收養人需年滿三十周歲,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并且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的年齡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不受此限。單位、組織和直系血親、同輩旁系血親不得作為地震孤兒的收養人。
同時,監護人送養地震孤兒,須征得地震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妹等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法變更監護人。兒童福利機構將對收養申請人的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違法犯罪經歷等進行嚴格審查,并按照有利于地震孤兒健康成長的原則,從多名申請人中擇優決定收養人。
地震孤兒的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地震孤兒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兒童福利機構所在地,辦理收養登記。
孤兒享有財產所有權
《辦法》規定,地震孤兒依照法規、政策享有對“5·12”地震賠償金、撫慰金、捐助金的所有權,政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指定銀行專戶存儲等必要方式保護地震孤兒對上述財產的所有權。而地震孤兒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和監護人、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對地震孤兒所有的賠償金、撫慰金、捐助金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維護地震孤兒的合法權益。
此外,收養人在被收養的地震孤兒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地震孤兒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成都晚報 記者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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