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門戶網站征集民意、市民及專家座談、城管“PK”無證商販等多個環節之后,《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二審。與一審時的草案相比,此次提交的條例增加了“城管執法前要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敬禮”等內容。
城管執法學交警敬禮
為了保證城管隊伍人員的素質,《條例》規定,城管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錄用城管隊員。城管機關聘用的合同工、臨時工等不具備法定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如果不具備執法資格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降低勞動報酬、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
為規范城管的執法行為,《條例》進行了一系列的條款設置:城管執行職務時應當按規定著裝,佩戴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標志;城管隊員在糾正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前,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敬禮;禁止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禁止辱罵、威脅、毆打當事人等。
城管扣押物品有嚴規
城管能不能扣押小販物品?《條例》規定,由于扣押物品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較大,城管機關應當審慎實施,只有在必要或者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具體而言,只有在滿足以下全部條件時才能實施扣押:其一,占用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且屬于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或者市民多次投訴的;其二,經城管機關勸告改正,但商販仍拒不改正的。
《條例》規定,城管在查封、扣押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事實、理由、依據、救濟途徑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城管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理。
扣押物品要交付清單
在依法的情況下,城管可以扣押物品,但必須制作清單并當場交付當事人清單和查封、扣押決定書。清單應記明被查封、扣押的工具和物品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城管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條例》規定,當事人拒絕接收清單和查封、扣押決定書或者不在現場的,城管機關還應當在其網站和執法機關公告欄公告送達情況。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據;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稱、數量和期限;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扣物品禁超30天
《條例》規定,城管機關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城管機關在規定期限內對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作出處理決定,逾期未作處理決定的,查封、扣押措施自動解除。解除后,城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領回;無法通知當事人的,應在其網站和執法機關公告欄公告。
當事人不來領回物品的時候,該怎么辦呢?《條例》規定,城管機關通知領回或者公告領回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仍未領回的,城管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0天內無人認領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不再負保管責任。(記者 吳璇 實習生 盧冰其 通訊員 穗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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