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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從廢墟中站起準備重建家園的時候,一系列和物權有關的法律問題擺在了我們面前:買賣的房屋已經交付,所有權已經過戶或者沒有過戶的,由誰承擔風險責任?已經滅失的房屋,還要按月交納月供嗎?地毀了,人沒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怎么辦?遺失物、無主物如何處置……
□農村承包經營權不因家庭個別成員遇難而消滅
□意外滅失標的物的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風險責任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法律后果由使用權人負擔
□無主物不能先占取得遺失物所有權不歸拾得人
在向遇難者寄予最沉痛的哀思之后,我們依然要擦干淚水奮力前行。然而,面對破碎的家園,我們也許要面臨更大更復雜的考驗。
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重點研究部署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楊立新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物權法方面,地震涉及到的最主要問題,是物權標的物的意外滅失風險責任分擔。圍繞這個基本問題展開的諸多法律問題,將是考驗我們的又一重大課題。
地毀了人沒了
土地承包經營權怎么辦
這是四川省彭州市龍門山鎮九峰村遭遇地震時的真實寫照:5月12日14時28分,九峰村所在的銀廠溝風景區樹木帶著整座山垮塌下來,幾乎將整個風景區填平,村莊如同坐過山車般突然先下陷然后猛地升起,之后成為一片廢墟,隨之而來的山崩和泥石流幾乎掩埋了整個村莊。
實際上,在受災地區,相當多的耕地和宅基地都不是原來的樣子了。面對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置呢?
楊立新認為,地震災害中,農村土地權利涉及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只有確定土地是否存在、權利人是否存在,才能確定權利是否存在。
“地震后,土地會出現滅失、改變、不變3種現狀!睏盍⑿抡f,土地滅失,其權利也就消滅了,不僅所有權消滅,承包經營權也消滅了。如土地經過地震后變為湖泊,或者兩個山靠在一起,原來的“川”沒有了,或者耕地變為荒地、廢墟。土地改變,可能從大的范圍內土地現狀不變,所有權也不會改變,但具體的個人承包經營權可能會發生變化。
據了解,絕大多數村集體震后仍然存在,只是個別村民在地震中遇難,楊立新認為,這種情況下,承包經營權并不消滅,原則上也不能因為這個農戶的人口發生了變化,而減少其承包的土地。因為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戶為單位,以戶為權利人的。如果一個農戶的成員全部遇難,則承包經營權消滅,土地可以另行進行調整。
楊立新說,如果集體土地所有權發生全部消滅而村民集體還存在,國家應當對村集體的土地進行調整,或者調配新的土地歸村集體所有,或者集體安置農民進入城鎮。如果是部分消滅,則應當根據村集體的土地和人口的實際情況,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適當調整。
房倒了屋塌了
房貸還不還風險誰來擔
汶川大地震在造成大批人員傷亡的同時,也摧毀了大量建筑物。
25日16時21分,四川省青川縣發生6.4級余震。據當地初步統計,此次余震造成7.13萬間房屋倒塌,損毀20多萬間。而此前截至16日16時的統計顯示,青川縣80%以上房屋垮塌。受災嚴重的北川老縣城80%、新縣城60%以上建筑垮塌。
樓在人不在,人在樓不在,房貸怎么還?地震發生后,關于災區個人住房按揭房貸是否繼續支付余款的問題,引起社會的廣泛討論。有人認為,銀行和貸款者的債務關系,并不會因房屋損毀而解除,貸款者仍需還清余款。但也有不少人認為,屋倒人亡還需要還款是件讓人難以接受的事情。
那么,對于已經滅失的房屋,還要按月交納月供嗎?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渠濤認為,雖然不能因為所貸之物的滅失而導致貸款債務的消滅,但在某些地震頻發國家的地震險投保中,就有對貸款尚未清償的建筑物的一些專門規定。由于國內解決這個問題基本上沒有現行法律可供適用,因此可以研究出臺一個政策性的文件,規定貸款人可延期還款,不因逾期違約承擔責任等,作為臨時解決措施。
記者了解到,5月23日,中國銀監會已經發出關于因地震無力償還的債務應予核銷的通知。通知指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的規定,對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后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并及時予以核銷。
通知明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核銷貸款過程中,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債務人無財產清償證明的,可依據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內部清收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作為核銷呆賬的依據。
記者獲悉,中國銀行已在四川廣元市受理了首例個人客戶提出無力償還住房按揭貸款的申請。
5月25日上午,廣元一位普通市民陳麗艷來到中行廣元支行。她告訴銀行工作人員,自家的三居室被震壞沒法住了,2001年買這套房子時從中行貸了5萬元,至今還有2萬元貸款沒還。但現在她一家三口還有雙方的老人、親戚們都擠住在帳篷里,生活很艱難。銀行人員當即指導她填寫了一份《零售貸款地震受災情況登記表》,受理了她的申請。
那么,陳女士欠銀行的2萬元還用不用償還?中行四川省分行行長白志中告訴記者,由于“緊急通知”剛下發沒多久,目前正在等待總行出臺實施細則,“這個過程應該會很快”。
剛從災區考察回京的工行副行長張福榮說:“從感情上講商業銀行怎么做都可以,但從政策上講應合理對待,商業銀行要根據人民銀行、監管部門、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在有關法規和政策允許及實事求是的前提下,找到妥善處理的辦法!
除了還貸問題,另外一個法律問題也涉及到諸多人的利益:買賣的房屋已經交付,但在地震中滅失,所有權已經過戶或者沒有過戶的,應當由誰承擔風險責任呢?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崔建遠認為,對于已經滅失了的房屋,其后果只能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楊立新告訴記者,物權標的物意外滅失風險責任負擔的主要規則是,意外滅失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誰手里,誰就應當承擔風險責任。
楊立新解釋說,房屋已經交付,但還沒有過戶登記,也就是業主還沒有取得房產所有權證書,其房屋的所有權尚在開發商手中的,應當由開發商承擔物權標的物意外滅失風險責任。
如果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業主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則意外滅失風險責任應當由業主負擔。
如果房地產的權屬證書已經取得,即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均已過戶登記,但所有權和使用權在貸款銀行手中抵押的,則所有權仍然在房屋所有權人即業主手中,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客體意外滅失,應當由業主負擔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
建設用地使用權
土地滅失后果將由誰負
另外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是,城市毀損土地滅失,已經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還存在?如北川縣縣城整體搬遷到異地重建,那么在縣城內原來已經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開發商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業主建筑物依附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仍然存在?
楊立新認為,此時,土地已經滅失,國家作為所有權人已經消滅了所有權,那么,建設用地使用權當然也就不復存在。
楊立新同時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法律后果將由使用權人負擔。國家另建新城,是否采取無償撥付土地交給失去土地使用權人繼續使用,應當由國家決定。如果異地重建,則應當通過劃撥手段,由原來的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權,而不是原來的土地使用權的延續,應另行辦理土地使用權取得手續。如果縣城還在原址重建,也應當重新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使原來的土地使用權人能夠重新取得使用權。
無主物遺失物
誰是最后權利人
據不完全統計,在搜救行動中,搜救人員拾到大量現金、存折和項鏈、手機等貴重物品。如何處理這些財產,也是一個相當大的問題。
“地震災害后,會形成大量的無主物,但是并非所有一時找不到主人的物都是無主物,因為有些是遺產!睏盍⑿陆ㄗh,如果是遇難者遺留的遺產,則應當由他的繼承人予以繼承,并取得所有權。
楊立新告訴記者,即使是遇難者遺留的遺產為無人繼承的遺產,也應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收歸國家所有或者收歸集體所有,一般不會形成無主財產。在農村,所有的農戶廢墟中的物,即使無人認領,也都是本村集體農民的遺產,無人繼承,也都由村集體取得所有權,不會成為無主物。
“地震后,只有那些無法確定究竟是誰的也無人認領的物,才可能成為無主物。”楊立新說,我國物權法沒有規定無主物的先占取得,無法因為先占而取得所有權。
那么,在地震中拾得遺失物,拾得人能否取得所有權?
楊立新認為,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將拾得物交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如果已經確認拾得物是無主物,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對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也已明確規定應當參照拾得遺失物的規則處理,能夠交還權利人的,返還權利人,不能返還的,送交公安機關。但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則依照其規定處理。(本報記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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