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因任職廣勝寺鎮黨委書記期間對黑磚窯事件負有領導責任,剛剛擔任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副區長兩個多月的段春霞受到了黨內嚴重警告和撤銷行政職務處分。然而,段春霞被撤職還不到一年,又在未經公示的情況下,突然于今年3月被堯都區任命為區長助理(4月14日《華商報》)。
最新報道,段春霞已被免職。撤職、任命,再免職,這一系列過程很耐人尋味。
媒體在報道這一新聞時用了一句話,叫做“消息傳出,當地一片嘩然”。我無法想象段春霞沒經公示被突然任命后的當地,是如何傳播這一新聞的,但詫異、不解是肯定的。從當地干群對這一事件的反應來看,有關組織部門在任命段春霞時,一定是經過了慎重的甚至可能說是痛苦的考慮,不會不知道這樣做的后果,不然也不會不進行必要的公示。
或許,他們認為,段是在上任才兩個月就“出事”的,黑磚窯事件,她不應該負主要責任?如果這樣,為什么不給段進行平反?如果真是這樣,為什么當初不實事求是,又將段撤職,如此虛與委蛇是“策略”還是沒有原則?或許段是當地的能人,將她撤職是一個重大的損失,如果這樣的話,“德才兼備”豈不是一句空談,只要有本事,不管其德行如何,就可以任而用之了?這些恐怕都站不住腳,臨汾有關部門還不會無知到這種地步,那只能有兩個解釋:第一,他們沒有或者缺乏最基本的法紀法規常識。第二,就是蔑視輿論,漠視民意。
有必要先給臨汾市有關部門普及一下法律常識。《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黨政干部的任職實行的是任職前公示制度;須知,這是必要的程序,不能也不應該跳過去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段被撤職才不到七個月,就榮升區長助理,這算什么呢?《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條件的,才可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就算段不是撤職,而是降職,也要在新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才能提的啊,前提還是“成績突出”。這些連一般公民都明白的道理,臨汾有關部門難道就不懂嗎?
臨汾市有關部門何以明知故犯頂風違紀,讓人實在不解。如果說民意可以不顧,可以“讓輿論去說,走自己的路”,但如此以潛規則架空法紀法規的惡劣做法,不能不讓人憤怒。
期待能有一個說得過去的解釋。(作者: 肖余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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