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新疆男子不遠千里到云南購買毒品,本想一夜暴富,不料卻一同接受法律的審判。3月25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陶光有、思得克江·米吉提、烏買爾·亥比布勒運輸毒品案。
被告人陶光有系云南施甸縣人。被告人思得克江·米吉提系新疆自治區伊寧市人,被告人烏買爾·亥比布勒系新疆自治區奇臺縣人。2007年8月,被告人陶光有分別與被告人思得克江·米吉提及老艾(在逃)共謀運輸毒品。同年9月中旬,陶光有邀約李信(另案處理)前往瑞麗運輸毒品,同月20日,陶光有在瑞麗將思得克江·米吉提及老艾德7塊海洛因交李信運往昆明。同月22日4時許,陶光有在昆明市“佳路達酒店”門口與李信接毒品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繳獲海洛因7塊,計重2440克。當日15時許,在陶光有的協助下,公安機關在昆明市“鴻滇酒店”416號房將接毒品的思得克江·米吉提、瑪麗亞姻·伊馬木(另處)抓獲,繳獲海洛因4塊,計重1385克,毒資7400元。同月23日13時許,在陶光有的協助下,公安機關在昆明“云南工商大廈”1008房將接毒品的被告人烏買爾·亥比布勒及同行的塔依爾·買木提力(另處)抓獲,繳獲海洛因3塊,計重1055克,毒資389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陶光有、思得克江·米吉提、烏買爾·亥比布勒運輸海洛因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二)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三人刑事責任。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陶光有、烏買爾·亥比布勒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唯獨被告人思得克江·米吉提對所運輸的毒品1385克拒不承認,其辯護人也當庭對在卷證據以及三被告人的供述看法不一,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相關證據予以反駁。
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之中。(作者:王瑤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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