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格起訴”決策者被處理
2005年9月22日,薩爾圖區檢察院認為張秋蘭、戴福榮、金時懋、王曉春、郭淑萍、張愛華6人犯罪事實不清,不能認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建議公安局撤訴。不久,張秋蘭等6人被取保候審。
據公安機關的統計數字顯示,6位下線吸收存款最少的王曉春都在30萬元以上,金時懋集資多達480萬元,一般片長都在投資中留取15%左右的點費(提成)。“按照法律規定,已經達到起訴標準。”檢察院一位不肯具名的檢察官說。
記者多次去大慶市人民檢察院要求采訪負責本案審查起訴的檢察官,均未果。后來,該院一位中層干部私下找到記者,述說了該案審查起訴期間的情況。
據該人士透露,此案按常規應該由大慶市人民檢察院起訴到大慶中院,由中院審理,如果要指定區級檢察院審查起訴,必須經過市人民檢察院“檢委會”研究,報市中院批準,才能“降格”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此案沒有經過檢委會,如果經過檢委會有不同意見,就不會順利指定到區級檢察院審查起訴。當時能私自決定降格起訴的只有大慶檢察院主管刑案起訴的副檢察長林海軍,并由他和大慶市人民法院主管刑事案件審判的副院長劉德仁同意。降格起訴的目的就是讓此案終審能在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避開上一級檢察院的監督。”
目前,林海軍因另一起徇私枉法案件潛逃,公安部已于2007年3月在網上懸賞10萬元通緝,劉德仁也因該案被開除公職。而林海軍和劉德仁等都是當年決定集資案“降格起訴”的直接決策者。
一審兩判適用緩刑
此案指定薩爾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該院于2005年10月24日向薩爾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稱,王澤芬在2003年4月至2004年10月伙同閆立昕等人以高額回報為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829萬元,造成投資者經濟損失1083萬元,王澤芬從中獲利648萬元。
法院開庭審理后,認定了上述事實。并認定王澤芬是從犯,應當從輕判決,理由是王澤芬不是公司負責人,也不是公司工作人員,而是協助宏豐公司在大慶地區吸收公眾存款活動。
2006年3月1日,法院下達刑事判決書,認定王澤芬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王澤芬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6萬元。王澤芬隨后被取保候審。
“我們當時聽到這個判決結果就蒙了,本來集資是由王澤芬操作,法院為什么認定她是從犯呢?”柏艷華等投資者告訴記者。
2006年3月8日,薩爾圖區檢察院向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刑事抗訴書稱:本院認為,王澤芬系本案主犯,一審判決認定王澤芬系從犯是錯誤的,屬適用法律不當;并且認定一審判決對王澤芬量刑畸輕,王澤芬伙同閆立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內應從重處罰。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到抗訴書后,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案件發回薩爾圖區人民法院重審。
2006年11月20日,薩爾圖區人民法院又一次開庭審理此案,在沒有新的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認為王澤芬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一審認定的王澤芬從中非法獲利648萬元,此次法院沒有認定,并于2007年6月6日作出了與一審完全相同的判決。
投資者們遂向薩爾圖區人民檢察院遞交了《申請抗訴理由書》,薩爾圖區人民檢察院于2007年6月19日又一次向大慶中院遞交了刑事抗訴書。
2007年11月13日上午,大慶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與前兩次開庭不同的是,旁聽席上只有幾位受害者和王澤芬的家屬。庭審進行4個小時后,宣布休庭。
改判實刑人已潛逃
2007年12月10日,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判處王澤芬有期徒刑6年,并責令被告人王澤芬退賠445名被害者的經濟損失1347萬元。可是,就在法院下達判決并準備重新對王澤芬采取強制措施時,王澤芬卻離奇地潛逃。
據審理此案的中院刑庭負責人陳守國介紹:“現在法院正在協調公安機關準備簽發通緝令緝拿王澤芬歸案。”
很多投資者表示:“法院判決后犯罪嫌疑人跑了,我們覺得一定有內部人惡意串通,這件事太蹊蹺了!”
截至記者發稿時,王澤芬還沒有被網上通緝,大慶市法院方面也沒有說明原因。
據了解,因此案導致傾家蕩產的投資者很多,有的投資者因此自殺身亡。“我們大部分是石油工人,2000年以后買斷工齡每人給了10多萬補償,這些錢可是我們的養老錢呀!”幾位年紀大的投資者顯得很無奈。
讓眾多投資者無法理解的是,此案歷時3年多,黑龍江省有關領導也非常重視此案,多次作出批示,為什么涉案的贓款至今沒有追繳?400多投資者的血汗錢究竟去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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