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廣西壯族自治區中渡監獄原副監獄長、工會主席韋秀良受賄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韋秀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韋秀良,1958年4月15日出生,壯族,大學文化,于1992年5月至2002年5月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中渡監獄副監獄長,主管生產、安全,礦山對外發包、排水、用電等工作,2002年5月改任中渡監獄工會主席、副調研員。
2000年初,已在中渡監獄承包洗尾礦的張書林找到賴志、梁德芳,要合伙承包中渡監獄二監區部分礦區。三人經商量,由張書林出面找中渡監獄的領導。之后,張書林分別找了當時二監區長藍桂湘(已判刑)和監獄主管領導韋秀良,經磋商,藍桂湘向監獄報送了承包協議,而韋秀良則代表監獄在承包協議頭上簽字同意。2000年7月20日,藍桂湘代表監獄二監區與張書林在韋秀良已簽字的該承包協議的落款處正式簽字,承包期為二年。為感謝韋秀良,張書林、賴志、梁德芳籌了人民幣五萬元,并約韋秀良到張書林家把五萬元送給韋秀良。之后為能申請延包幾個月,張書林又找到韋秀良幫忙。2002年9月的一天,韋秀良以女兒讀書用錢困難為由,向張書林求助,張書林便讓賴志把人民幣一萬元送給了韋秀良。
1999年未2000年初,吳壽忠、宋旺生、蒙世平合伙承包開采中渡監獄鼎鍋弄礦區,并簽定了協議,承包期從1999年12月30日至2002年12月30日。此后,在韋秀良的幫助下,蒙世平與中渡鎮企業辦于2000年4月14日簽訂了承包鼎鍋弄礦區有關堆放采礦廢泥的補充協議。韋秀良則以其建房用錢困難為由,要求吳壽忠幫忙解決。后宋旺生、蒙世平、吳壽忠三人共送了三萬元給韋秀良。
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韋秀良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韋秀良不服,提出上訴。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韋秀良身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擔任國家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中渡監獄副監獄長、工會主席、副調研員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四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五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作者:楊紅 成垚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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