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吉林的“逆子弒父”案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檢察機關以量刑畸重為由提起抗訴,并最終獲得改判,救了被告人一命。對此,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贊揚聲一片。但是,筆者注意到案件報道中的一句話:“檢察院抗訴后,當地一些群眾有些不理解”(檢察日報1月22日第一版)。為什么群眾會不理解呢?筆者認為,必然是判決不同于群眾自己的判斷。而且筆者還敢斗膽斷言,這“一些”群眾并不是少數,而是一個可觀的數量。為什么?因為幾千年沉淀到骨子里的、有著深厚群眾基礎的道德法庭對被告人的判決是從重處罰。在這個案件中,我們再一次看到了現代與傳統的割裂。
我國向來主張以孝治天下,認為“百善孝為先”。相反,對于不孝的舉動則深惡痛絕,視為“忤逆”。至于謀殺父親就更不用論了,自法律規定“十惡”以來,就穩居第四把交椅,稱為惡逆。《大清律》規定:“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可想而知,如果本案被告人生活在古代,恐怕不但命保不住,“凌遲”酷刑也免不了。那么,本案的判決是我們比古人進步的表現嗎,是法治文明的體現嗎?
筆者認為,恰恰相反。何以言之?筆者按照法學文章論證的套路,先來看看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遠的且不論,海峽對岸的臺灣與祖國大陸是一個文化模子里刻出來的,臺灣刑法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兩相比照,不言自明。日本一衣帶水,受我國文化影響甚深,雖然其在戰后取消了尊屬殺人罪,但理由是處刑太重——即使進行二次減輕,也不會低于懲役三年零六個月,也不能進行刑罰的執行猶豫,而普通殺人罪根本達不到這種標準,所以才不得不取消。再看西方,法國刑法典規定,故意殺害或毒殺合法直系尊親、非婚尊親或養父母者,處無期徒刑(法國已廢除死刑),而一般故意殺人或毒殺僅處三十年徒刑。意大利刑法規定,對直系尊卑親屬故意殺害者均處最高刑——無期徒刑,而一般故意殺人罪僅處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于殺害尊屬處罰卻可以比普通殺人罪更輕,則無論在理論上和實踐上,筆者未之聞也。那么,為何我們偏要獨樹一幟,不重反輕呢?
親屬之間的感情是人類最基本、最原始、最深厚的感情,是其他一切感情的基礎或源泉。而在親屬之中,父母又最為重要,父母對子女有生身之恩、哺育之恩、教養之恩、呵護之恩,可謂恩重于山。反之,對父母的尊重報恩也是社會生活上的基本道義。所以,殺害父母一般應受到比通常的殺人罪更重的社會道義非難,非有比侵害常人更險惡的動機目的不足以驅使一個人背逆此深重之恩。那么,對其從重,豈不是理所當然。《唐律疏議》概括的精辟:“父母之恩,昊天罔極。嗣續妣祖,承奉不輕。梟鏡(獍)其心,愛敬同盡;五服至親,自相屠戮,窮惡盡逆,絕棄人理。”
弒親案事實上反映了目前我國法律對道德倫理的基本態度——漠視,因為我們將其作為封建遺毒拋棄了。我們過多地相信了法律與道德的兩分,所以兩者相背離也就不足為奇。
當然,誰也不希望看到“一個親人死后,另一個親人再接受死刑”,但是我們也不希望看到一個人殺害了自己的父親后,再將社會道德倫理、公眾的法感情推向深淵。如何解決這個矛盾?其實,就是廢除死刑,這樣不僅化開了這個矛盾,而且是在法治文明過程中真正邁出了重要一步。
(作者: 劉建剛 單位:太原鐵路運輸檢察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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