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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未決定將企業改制轉讓,辦事處副主任竟擅自與他人簽訂變賣合同,騙取現金66.5萬元(已退還贓款55.5萬元)。日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以張許生犯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2萬元。
經查,2005年11月至2007年7月,張許生任該市來龍門辦事處副主任期間,在辦事處未決定將下屬集體企業醴陵市環球電瓷電器廠改制轉讓的情況下,虛構該廠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事實,與多人簽訂轉讓該廠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同,并以收取預付訂金,辦理土地證費的名義,騙取郭振軍、何文招、張焱等受害人財物66.5萬元。
2007年8月3日,張許生在向部分受害者退回贓款33萬元的情況下,向該市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交待了犯罪事實。案發后,張許生又歸還了被害人22.5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許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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