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眼見房價上漲,反悔曾經賣房給畫家。記者今天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北京市通州區畫家村“宋莊房訟”案今天終審判決,法院依法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判決畫家李玉蘭從即日起90天內將房屋騰退給農民馬海濤,馬海濤支付李玉蘭9萬余元補償款。
據了解,北京市通州區潮白河畔的宋莊鎮小堡村一帶因畫家聚居在此而得名畫家村。如今這里聚集了海內外近1500名藝術家,擁有很多農民房改建的藝術家工作室、商店,以及造型各異的美術館、畫廊等,成為中國最大的、國內外知名的畫家聚居地,并于2006年被規劃為北京市十大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之一。而目前定居的1500余名藝術家中,有200多人買了農民房。
由于近年來北京房價上漲迅猛,農民馬海濤很后悔2002年簽訂《買賣房協議書》以45000元的低價將房屋及院落賣給畫家李玉蘭,故在去年要求確認購買合同無效。畫家村農民討房訴訟案件至今已經形成了13起,起訴理由基本都是依據“城里人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房”的政策,雙方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后認定,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系,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馬海濤與李玉蘭所簽的《買賣房協議書》的買賣標的物不僅是房屋,還包含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李玉蘭并非通州區宋莊鎮辛店村村民,且訴爭院落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至今未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變更登記至李玉蘭名下。因此,一審法院根據“城市居民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住房”作出的判決和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是正確的。
法院同時指出,出賣人在出賣時即明知其所出賣的房屋及宅基地屬禁止流轉范圍,出賣多年后又以違法出售房屋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故出賣人應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對于買受人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應當全面考慮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損失兩方面因素予以確定。
審理法官說,鑒于李玉蘭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未就其損失提出明確的反訴主張,在本次審理程序中,不宜就損失賠償問題一并處理,李玉蘭可就賠償問題另行主張。(李松 黃潔 梁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