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市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秀山縣“10·21”重大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爆炸事故責任追究的意見》,決定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秀山縣安監局副局長楊正榮和秀山縣洪安鎮政府副鎮長李大平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給予洪安鎮黨委宣傳委員楊志寬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給予洪安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周中華撤銷鎮黨委副書記、委員職務,撤銷鎮長職務處分;給予洪安鎮黨委書記吳應德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并免去洪安鎮黨委書記、委員職務;給予秀山縣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郭彬撤銷黨組書記、局長職務處分;給予秀山縣公安局洪安派出所所長劉小杰撤銷派出所所長職務處分;給予秀山縣公安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鄧擁軍行政記過處分;給予秀山縣公安局黨組成員、政委鄭平忠行政警告處分;給予秀山縣工商局石耶工商所所長游峰行政記過處分;給予秀山縣政府副縣長王木林行政記過處分;給予秀山縣委副書記、縣長黃長武行政記過處分;建議給予秀山縣委書記張澤洲黨內警告處分。上述人員的黨紀處分按有關規定辦理,政紀處分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記者 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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