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面授、打招呼的形式,讓下屬推薦礦點、違規辦理采礦權,為行賄人的礦業開發大開方便之門,一手將行賄人“扶持”成礦老板!今天,普洱市原副市長羅德忠職務犯罪案將在昆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其涉嫌受賄130萬。
今年43歲的羅德忠是普洱市墨江縣人,歷任墨江縣副縣長、縣長、思茅市(現普洱市)副市長等職,還是云南省十屆人大代表。檢察機關指控:羅德忠在擔任原思茅市副市長期間,利用其分管市國土資源局的職務便利,于2004年7月間,將云南財經大學停薪留職人員姚思嶠,推薦給原思茅市國土資源局局長肖建偉(另處),并安排肖為姚思嶠在設置礦權和礦業開發等方面提供便利。按照羅德忠的旨意,肖建偉安排礦管科科長趙吉才(另處)選擇推薦礦點區塊給姚思嶠。
2004年8月30日,姚思嶠在原思茅市注冊成立了思茅九鼎礦業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肖建偉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趙吉才指使景谷縣國土資源局礦管股股長方世福(另處),違規為姚思嶠辦理了景谷縣鳳山鄉登海山、滿坡—涼水箐兩個銅礦的采礦權。之后,還利用負責礦產資源管理的職務便利為姚推薦礦點,為思茅九鼎礦業有限公司上報審批探礦權提供幫助,讓思茅九鼎礦業有限公司輕易就取得了景谷縣小正興、景谷電站等4個礦的探礦權。
但對于所取得的礦權,姚思嶠及思茅九鼎礦業有限公司從未實際進行勘探、開采,而是通過轉讓礦權從中牟取暴利,其中2005年3月姚思嶠以合作開發的形式,以135萬元的價格,將景谷縣鳳山鄉登海山、滿坡—涼水箐兩個銅礦的采礦權轉讓給景谷一家礦業公司。礦權轉讓后,羅德忠先后多次收受姚思嶠為感謝其給予的關照,所送的賄賂款共計130萬元。
據此,檢察機關認為:羅德忠非法收受賄賂達130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段曌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