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公路收費站提供監視錄像資料,遭值班人員拒絕后,竟然砸壞收費站財物并打傷工作人員。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灌陽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蔣雷發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
2007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蔣雷發等人騎摩托車從縣城返回新街途中,被相對行駛的一輛摩托車輕微刮碰,蔣雷發等人遂返回追趕。2時許,被告人蔣雷發伙同歐斌春、歐春明、廖新軍、蔣廷發(均另案處理)、蔣華全等六人來到新街收費站(廣西縣縣通二級公路灌陽收費站),要求值班人員提供監視錄像資料查看該車去向。遭拒絕后,被告人蔣雷發與歐斌春、歐春明、廖新軍、蔣廷發沖進收費亭將收費站的電腦、起動桿等物品砸壞(價值7549元),并將工作人員李某、唐某、蔣某的頭、腹部等部位打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李某的傷勢已構成輕傷,被害人唐某、蔣某的傷勢均構成輕微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蔣雷發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蔣雷發伙同他人在公共場所無理取鬧,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二人輕微傷、一人輕傷及砸毀財物價值7500余元的嚴重后果,社會影響較為惡劣,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之一,應依法嚴懲。但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愿認罪,并積極主動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又適用“簡化審”,因此,在量刑時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蔣湘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