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前,年少無知的小張(化名)遭強暴后忍氣吞聲,糊里糊涂地嫁給了強暴她的那個男人。七年中,小張無數次無故遭暴打,但為了孩子她一忍再忍。小張試著尋求解脫,但她又不知該怎么辦。昨日,小張來到報社哭訴了她的不幸,并想借助本報(注:今日安報)給丈夫說句話:不要大男子主義,不要家庭暴力……
她嫁給了強暴她的男人
1999年,來鄭州打工的女孩小張在超市認識了一位老鄉,他強奸了她,但膽小怕事的小張沒有勇氣告發那個男人。她后來發現自己懷孕了,于是四處打胎,可最終還是沒有打成。
“我當時還小,不知道該怎么辦,感覺太丟人了!后來發現自己懷孕了,就想著認命吧!這輩子我就跟這個男的過了。”說到這里,小張又一次流下了傷心的眼淚。
結婚后不久,女兒出生了。孩子三個月大時的一天,小張要去廁所,就想讓丈夫抱一會兒孩子,可是他卻稱沒時間。小張再三請求,丈夫卻大打出手,直打得小張鼻青臉腫……從此,挨打成了小張的家常便飯。“七年了,我實在忍受不了了。再這樣下去,我會被打死的。”
小張也想著與丈夫離婚,“但我不想讓孩子生活在單親家庭里,更不想有一個充滿暴力的家庭,畢竟對孩子影響不好”。小張心情痛苦而又矛盾。她說她要追究丈夫曾經強奸自己的刑事責任。
能否追究丈夫的強奸行為
小張到底能不能追究丈夫強奸自己的刑事責任呢?河南陽光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秦華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發,后來女方又多次自愿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小張出事后沒有告發,并且又與該男子結婚,事情過了七年,應該是多次自愿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因此不能以強奸罪論處。”
對于小張反映的問題,秦華律師稱,如果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如果嚴重的暴力行為,使受害方的傷情構成輕微傷,應該承擔民事上的過錯責任,如果構成輕傷、重傷,甚至導致死亡,要承擔故意傷害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罪名。如果雙方要離婚,只要家庭暴力的證據齊全,在財產的分配上受害方可以得到更多的財產。
從小張的事件中,秦華律師提醒說:“女孩子們要從中吸取教訓,要學會保護自己,受了傷害,千萬不要選擇不報案甚至嫁給強奸自己的人。嫁給強奸自己的人,是幫他逃脫了法律制裁,也很難建立起一個真正幸福的家庭。”(記者 何永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