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次判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索賄者獲刑2年
收了其他公司近9萬元的好處費,安徽女子代素萍將自己所在公司的內衣包裝輔料及商標標識偷偷發給其他公司,冒牌生產,給本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11月9日,義烏市檢察院以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罪名,對代素萍提起公訴。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新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以來,我省首個以此罪名提起公訴的案件。
偷公司商標生產內衣賣了137萬
代素萍很早就在浙江神力針織品有限公司擔任生產主管。
2005年4月,她代表公司去挑選加工廠,江蘇省鎮江凱興服飾公司經理丁國順為了獲得加工權并多拿點訂單,先后4次送給她8.89萬元。
2005年8月,代素萍與丁國順合謀擅自以公司“與狼共舞”品牌生產內衣,她多次發了內衣包裝輔料及商標標識給凱興公司,價值近7萬元,丁國順組織生產了16440套內衣,賣到外地,銷售額74萬余元。
2006年8月,代素萍等人又想故技重施,但公司加強了管理,于是她決定與他人合作生產假冒品牌的內衣。
代素萍先從公司內拿到商標的電子版光盤,再將包裝盒、吊牌、輔料發往江蘇鎮江天誠服飾有限公司,由丁國順等人組織加工生產假冒內衣12780套,銷往全國各地,合計貨款63萬余元。
今年2月,事情最終敗露,代素萍等人先后落網。
新罪名加大對商業賄賂的打擊力度
檢察官昨日介紹說,此案十分復雜,共涉及被告10名,單位兩家。尤為值得關注的是代素萍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8.89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同時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11月6日,“兩高”聯合公布《關于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正式實施,該《規定》中取消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而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
原來《刑法》中關于受賄罪的規定,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中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其他人。從實踐來看,可能有一些受賄者既非國家工作人員,又不是公司、企業人員,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在犯罪主體上就相應擴大,這主要是適應打擊商業犯罪賄賂的需要。比如,有些非政府部門設立的民間團體、基金會等機構的員工,用“非國家工作人員”來界定就較為合適,包括以前存在爭議的村委會負責人的索賄、受賄行為,足球裁判員的受賄行為均可歸入這一檔。
與新設立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相對應,《規定》用“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替代了“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通訊員 金全 記者 陳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