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依法作出刑事裁定,核準省法院對滄州韓氏兄弟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主犯韓洪潤、韓洪義的死刑判決。8日上午,韓洪潤、韓洪義在滄州被執行死刑。
2006年11月,省法院判決認定:自1998年以來,韓洪潤、韓洪生、韓洪義、韓洪軍糾集他人,通過暴力、威脅、賄賂、滋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從事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盜竊,非法買賣或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行賄,聚眾沖擊國家機關,非法經營,非法采礦,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占用農用地,銷贓,強迫交易,幫助毀滅證據等違法犯罪活動,并有其他違法行為。 在1998年4月至2002年8月間,他們破壞易燃易爆設備16處,在大港油田南部油區石油管道上打孔盜竊石油7288.32噸,價值1227.64萬元;迫使大港油田三次改變輸油管線,直接損失達90余萬元;在大港油田南部采油區盜竊作案12起,盜竊原油8670噸,價值1136.081萬元;為尋求“保護傘”行賄46起,行賄總金額44.5萬元;非法經營原油,凈化后銷售2682噸,總價值477.84萬元;非法開采石油869噸,總價值152.3萬元;尋釁滋事9起;故意傷害3起,致3人輕傷;聚眾沖擊國家機關1起;非法占用農用地16.75畝;非法買賣槍支3支;非法持有槍支6支、子彈2828發。
省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洪潤、韓洪生、韓洪義、韓洪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應予以從重處罰,并依照我國刑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等分別對韓洪潤、韓洪生、韓洪義、韓洪軍數罪并罰,決定對韓洪潤、韓洪義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各處罰金人民幣651萬元;決定對韓洪生、韓洪軍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各處罰金人民幣651萬元;其他30余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和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于近日裁定核準省法院對韓洪潤、韓洪義的死刑判決。 (通訊員韓元恒、丁力辛 記者吳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