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歲的原商務部規劃財務司資產基建處副處長王玥,利用原工作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王玥上訴,維持原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
1999年7月,王玥在擔任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計劃財務司綜合制度處主任科員期間,利用本單位為職工購買住房,其作為房源小組工作人員參與房源聯系工作,并負責與北京頤安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頤安公司)具體聯系的職務便利,收受該公司給付的2個內存10萬元、戶名為“李偉”的中國工商銀行活期存折,后將部分款項交予他人用于個人股票經營活動。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王玥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王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和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對追繳贓款予以沒收的處理無誤,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二中院作出上述終審裁定。(作者: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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