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超速違章證據需要在路肩上設置測速點的,應當在測速點前方200米處設置警示標志、警示燈;無確認超載違法行為證據,不得對超載嫌疑車輛或超載車輛進行處罰。為規范路面執勤交警查處超速超載交通違法行為,安徽省交警總隊給自己執法也設置了“紅燈”。這些規定從昨天起已在該省執行。
安徽省公安交警總隊規定,各級公安交警部門要嚴格按照執勤執法工作規范查處機動車超速、超載違法行為,即采集超速交通違法行為的證據,必須選擇在車輛行駛至限速標志后至解除限速標志或下一限速標志之間進行。需要在路肩上設置測速點的,應當在測速點前方200米處設置警示標志、警示燈,測速點與查處點之間的距離不少于200米。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主干道路上測速點設置間距應大于10公里。查處有超載嫌疑的機動車,必須引導車輛到指定地點進行稱重,確認后責令駕駛人或車主消除違法行為。無確認超載違法行為證據,不得對超載嫌疑車輛或超載車輛進行處罰。
為保障以上規定落到實處,安徽省公安交警總隊還要求各地公安交警部門進一步完善非現場處罰告知程序: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政府網站或公安機關及交通管理部門網站,公開設置測速監控設備的監控路段,并在監控路段起始點前設置提示標志;及時將監控資料記錄的機動車類型、號牌,違法時間、地點和事實,接受處理時需攜帶的相關證件,接受處理的時間和地點,聯系電話和違法信息的查詢方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及填發的日期等內容,通過郵寄方式告知機動車所有人。而對通過交通技術監控手段對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進行取證,應當載明駕駛座無駕駛人、道路上設置的交通信號或攝錄點周圍明顯固定參照物。未載明以上事實的,不得作為違法停放機動車的證據。
安徽省交警總隊負責人對記者說,有關交警查處超載超速而與執法對象產生的爭議時有發生,個別地方或交警甚至把測速儀器放在駕駛員看不到的角落,采取“偷拍”測速。規范交警路面執法執勤行為,不僅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因此而引發的執法矛盾,有助于交警樹立陽光執法、和諧執法的理念。(記者 李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