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7月24日電(記者 柴燕菲 通訊員 辛成)27歲的陳麗(化名)來自湖南。今年1月31日,她到可口可樂的生產商之一——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萃公司)應聘,三次面試考核均順利通過,但在體檢結果出來后仍被該公司拒絕錄用。為此,陳麗認為,該公司因其是乙肝病毒攜帶者才對其存在就業歧視的違法行為,故將中萃公司告上了法院。今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該起案件。
原告陳麗訴稱,2007年2月,她到被告中萃公司應聘“銷售運作文員”一職。面試通過后,被告人事處工作人員樓某交給陳麗一張體檢介紹函,讓其去杭州市第三人民醫院體檢,并稱只要體檢合格就可以調檔簽約了。2月14日,經體檢,陳麗為診斷為乙肝病毒攜帶者(俗稱“小三陽”),但肝功能正常。2月26日,陳麗將體檢結果和個人相關資料送到中萃公司,該公司人事處工作人員樓某看到了資料后明確表示,公司規定不能招收乙肝病毒攜帶者。盡管陳麗一再強調自己應聘的崗位與食品無接觸,不會影響工作,但是中萃公司最終還是因為這個體檢結果決定不錄用陳麗。
陳麗認為,根據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四十二條及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有平等就業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侵犯公民平等就業權。她雖然為乙肝病毒攜帶者,但乙肝病毒攜帶并不是乙肝病人,且乙肝不會通過日常工作、學習和生活傳染。《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明確指出“對乙肝病毒攜帶者不應按現癥肝炎病人處理,除不能獻血及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和學習。”為此,陳麗認為,中萃公司雖然為食品加工企業,但其應聘的“銷售運作文員”一職與食品生產、加工無關,該公司不能以乙肝病毒攜帶者為由歧視她,更不能僅憑此拒絕聘用她,從而侵犯其平等就業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陳麗認為,中萃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憲法》和相關法律中有關公民平等就業權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歧視乙肝攜帶者的規定,使其遭受了精神損害。為此,陳麗將中萃公司告上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中萃公司以原告陳麗為乙肝病毒攜帶者為由不予聘用行為違法,侵犯其平等就業權;要求被告對其造成的損害公開道歉;并由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杭州江干法院將擇日審理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