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整整3個月的調查和準備,河南省法律界較有影響的10名律師,終于把兩份《法律建議》寄往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在這兩份寄往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常設機構和最高行政機關的“建議書”中,10名律師明確提出,“全國各地暫住證及類似制度嚴重違反法律,應予審查撤銷”。
在我國存在了近20年的暫住證制度,一直是社會學和法學界專家聯合“聲討”的對象。2003年《行政許可法》頒布后,全國許多城市都相繼取消了該制度。但從今年年初開始,全國一些省市的公安機關,在“治安形勢反彈”的壓力下,發出了“恢復辦理暫住證制度”的呼聲。
十律師“上書”建議取消暫住證
12月15晚,10名律師的代表、河南點石律師事務所的樊鴻烈律師,向記者出示了這兩份“建議”的底稿。10名律師在“建議”中用六部分、約2500字闡述了他們的主要觀點。
他們首先引用社會學觀點,公民只要離開自己的家鄉,就會被當地居民稱作“外地人”;而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從某種意義上來看,應該是全民參與的過程。全民參與經濟建設,必然帶來人口遷徙、流動人口管理等各種問題,這是社會的客觀規律。政府不應該用行政的手段干預社會的客觀規律,出臺限制國民正常流動的措施。
在法律層面上,10名律師認為,2004年7月1日實施的《行政許可法》沒有賦予國務院各部委(如公安部、財政部等)和省級政府設立行政許可的權利,所以原來由其發布的行政規章不應該繼續執行。盡管省級政府可以設立為期一年的臨時許可,但是一年后他們必須報請同級人大批準、形成法規后公布。然而到現在為止,全國沒有一個省級政府通過有關暫住證的行政法規。
樊鴻烈律師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堅持認為:針對外地人群辦理,并且不辦暫住證就不允許在本地居住,這樣的規定是典型的行政許可行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在自己的國度里還需要辦理“暫住證”,這不符合最基本的法律精神。
本地人的“優越感”遭社會學家質疑
10名律師的行動,緣于去年鄭州市相關部門準備悄然推行的“居住證”制度和鄭州市法制局今年9月14日在當地媒體發布的一個政府決定的討論稿。
2005年11月初,鄭州市部分城中村以“警務區”的名義,向租住該村的外地人發布“通知”,要求必須辦理“居住證”,否則限期搬離。
《大河報》于當月11日刊發了一篇名為《居住證集體亮相鄭州“城中村”》的調查報道,并引用法學專家的觀點對此進行了質疑。此后,鄭州市公安局公開表態稱,“公安部門沒有宣布恢復辦理暫住證,也不知道是哪個部門具體組織的”。
今年9月14日,鄭州市法制局在當地主流媒體發布了《鄭州市暫住人口登記規定》(征求意見稿)的全文,面向社會征求民意。
《河南商報》在隨后的采訪中,向社會發放了數百份民意調查表,征求外地人和鄭州本地人對恢復辦理暫住證的態度。結果顯示,近80%的外地人堅決反對恢復辦理暫住證;而58%的鄭州本地人,卻對該制度的重新實施表示了贊成和支持。
面對這種民意的尷尬反差,河南財經學院社會學教授劉志梅女士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這個結果顯然表明,本地人有優越感,但是這種感覺是內心深處的‘歧視感’在起作用。我們假設一下,如果一個鄭州人到北京去,還回答同樣的問題,會產生什么樣的結果?恐怕不說,大家已經知道答案了。”
率先取消暫住證沈陽稱有些“倉促”
10名“較真兒”的律師不僅把目光放在自己生活的城市。在“建議書”中,他們還專門提到了率先取消暫住證制度的沈陽市和暫住證制度飽受爭議的廣東省等地。
2003年7月22日,沈陽市取消了辦理“暫住證”,隨后,該市一名副市長在接受《沈陽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暫住證制度涉嫌違反《行政許可法》”。此后幾個月內,全國許多城市都相繼或明或暗地取消了暫住證制度,鄭州市也在此列。29個月后的2005年12月,《沈陽日報》又報道,沈陽將再次恢復辦理針對外地人的暫住證(居住證)制度。
之后,全國各地公安機關都以治安形勢、案件反彈等理由恢復了針對外地人的暫住證制度。
12月20日,記者連線了沈陽市公安局相關科室,證實了沈陽市公安機關在暫住證(居住證)上的不同政策。這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表示:“暫住證取消后,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困難很大,也遇到了不少問題。三年前作出的決定確實比較倉促。”
該局戶政處一名工作人員還告訴記者:“我們是從今年5月1日起,要求外來人口到公安機關辦理居住證的。居住證不僅能起到管理的作用,還在子女入學、工傷保險等方面享受一些待遇。外來人口是必須要辦的,不辦肯定不行。”
當地政府表態稱會“綜合考慮”
12月15日,樊鴻烈等律師將建議書送到了河南省政府和鄭州市政府。
12月20日上午,鄭州市法制局的趙慧英女士在接受本報記者電話采訪時透露,鄭州市法制局已經安排專人當面聽取了律師代表的意見,會綜合考慮治安形勢等各方面因素,最終
作出決定。但是關鍵要看他們的堅持是不是有道理、是不是正確。如果他們堅持的前提是錯誤的,就不存在爭議的問題。”
河南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處一位姓魯的女士表示,鄭州市政府的規定目前只是討論稿,正處于公開征求意見階段,不存在撤銷的問題;至于律師們堅持的暫住證違反行政許可法的問題,她認為確實存有爭議——暫住證屬于行政審批,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審批都是法律意義上的行政許可。
管理外來人員可查驗身份證
10名律師在致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建議書”的最后寫道: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年頒布實施了《居民身份證法》,該法已經對人口流動管理的證件問題作了詳細規定。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完全可以通過加強對身份證的查驗有效進行。
此外,2006年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明確規定了對流動人口的身份證件登記制度。以上兩部法律,已經足以解決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問題,根本沒有必要再采取暫住證制度。
(來源:法制晚報;作者:朱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