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眼判官”是否準確?
車主的另一個集中的質疑是:如何能證明電子眼的“判罰”是準確的?
顯然,車主很難有直接的證據與交警較真,惟大客車司機陳金明是一個例外。
陳金明開車在惠(州)河(源)高速公路惠州交警秀嶺中隊管轄路段時被測速儀測出超速,并被處罰。但是,根據國家要求,大客車上都裝有行車數據記錄儀,行車根本不會超過100公里/小時。陳打印了自己行車數據記錄儀上的數據,力圖證實自己的清白,“我們這種有證據的還好,其他車主不知道有多少是被冤枉的!
廣東媒體報道,廣東省計量科學研究院今年7月27日出具的一份檢測報告顯示,自2005年以來,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送檢的電子眼才110多臺,其中廣州等6個地市沒有一臺電子眼送檢。
不久,廣東省公安廳交管局澄清,全省3100多公里高速公路,總共裝了300臺測速儀,每年均由國家認可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檢定,合格后再繼續使用。由于廣東2005年底才具備測速儀的檢測技術,在2004年5月廣東開始使用測速儀以來的兩年多時間內,各地交管部門都將測速儀送到成都的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進行檢測,而廣東省有關部門的統計并沒有包含這部分。據東莞市交警支隊介紹,他們的電子眼前幾年一直都是送公安部交通科研所進行檢驗,從今年開始由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檢驗。
目前國內使用的電子眼有兩類,一類可以拆下送檢,另一類不能拆裝,而國家現有檢定規程無法對不能拆裝的電子眼進行檢定。為此,廣東省計量科學研究院起草了地方檢定規程《機動車超速自動監測系統》,經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并于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成為全國范圍內率先出臺的同類地方檢定規程。
但對于現在的送檢方式,廣東省一些知情人士仍有微詞,目前都是各地公安交警部門“主動”送檢,如果他們不送檢,質檢部門并不會上門執法。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