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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死刑復核權的下放(1980~1983),爭議(1996~1997),回歸(2004~2006)3個主要階段,可以清晰地看出一條人治走向法治的道路
2006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公布,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過去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原第13條規定發布的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廢止。27年后,死刑復核權終于徹底收歸最高人民法院。
1980年2月12日, 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批準:在1980年內,對現行的殺人、強奸、搶劫、放火等犯有嚴重罪行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這一決定,成為死刑復核權下放的開端,“當時誰也沒有想到,針對一個年份的決定竟然持續了幾十年”。作為事件的親歷者與見證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高銘暄和王作富告訴《中國新聞周刊》。
兩個月前, 死刑復核權回收的最后法律障礙獲得解決。當時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該法原第13條被刪除。在原第13條中這樣規定: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27年來,由于死刑復核權下放所產生的巨大社會影響,以及不斷增多的爭議,讓死刑復核權的回收成為國內外關注的焦點之一。回首死刑復核權的下放(1980~1983),爭議(1996~1997),回歸(2004~2006)3個主要階段,可以清晰地看出一條人治走向法治的道路。
下放
“文革”之后,百廢待興。對于法律界而言,恢復秩序成為當務之急。1979年7月1日,《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在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當時的《刑事訴訟法》中,第199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就在“兩法”通過到施行的半年內,發生了幾起震動中央的惡性刑事案件。1979年9月9日下午3時左右,在上海市控江路江浦路口,值勤的交通民警制止一青年搶奪一農民出售的螃蟹時方法不當,引起群眾圍觀。一些人趁機興風作浪。5個半小時之內,這些人攻擊多名民警,阻攔小汽車,砸自行車,向公共汽車內擲石塊,任意阻攔、推翻農民的菜車,亂拋蔬菜,趁機搶奪過路群眾的手表、皮包、皮夾,侮辱婦女。法律界稱之為 “控江路事件”。它和同期發生在北京、廣州等地的一些類似案件一起,成為死刑復核權下放的催化劑之一。
于是,在《刑事訴訟法》剛剛施行了43天之后,1980年2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通過決定,在當年部分下放死刑復核權。次年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決定》延長了下放的期限:“在1981年至1983年內,對犯有殺人、搶劫、強奸、爆炸、放火、投毒、決水和破壞交通、電力等設備的罪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死刑的,或者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經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以及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的,都不必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除了簡化程序,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也被擴展。1981年和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接連通過《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和《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前者加重了處罰,后者將走私罪、投機倒把罪、盜竊罪、販毒罪、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受賄罪的法定最高刑修改確定為死刑。資料顯示,中央在處理這些問題時的效率很高。據《鄧小平文選》第二卷記載,在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嚴懲經濟犯罪決定之前的兩個月,政治局曾專門召開會議研究對策,鄧小平在會議上做了長篇講話。
按照1981年6月的決定,死刑復核下放的期限為1983年年底。但在那一年,中央做出的一項重大決定——嚴打——使部分死刑復核權被無限期地下放給了地方。
時任公安部部長劉復之后來撰寫文章,回憶了鄧小平等中央領導決策嚴打的過程。劉復之回憶:我是1983年4月從司法部調回公安部的。在這前后幾個月間,連續發生了多起影響極壞的惡性案件,如2月中旬的“二王”案件,5月初卓長仁等人從沈陽劫持民航班機飛逃韓國。不少地方還發生流氓團伙在大白天劫持強奸女青年,公開侮辱婦女,攔路搶劫和結伙打砸搶等惡性案件。許多地方公共場所秩序混亂,婦女不敢在夜晚上班,父母牽掛兒女,群眾失去安全感,黨內黨外反映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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